复试: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及考生考试情况确定进入复试的初试基本要求,达到基本要求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复试,不参加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三)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笔试。
(五)我校将在复试时对所有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将取消其复试及录取资格。
(六)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体检由我校医院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