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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连海事大学030100法学考研大纲

考研时间: 2014-11-1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查字典查字典考研网快讯,据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5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考研大纲已发布,详情如下:

考试科目: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法理33%,民法34%,民事诉讼法33%。

一、法的本体

考试内容

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的效力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概念和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本质特征。

2.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掌握法律原则的作用。

3.掌握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及划分效力层次的规则;理解法的效力范围。

4.掌握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

5.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权利的分类。

6.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和组成结构。

7.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8.理解法律责任的特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二、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立法法律实施法律方法法律程序法律职业

考试要求

1.理解立法的概念、特点。理解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的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理解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掌握法典编纂。

2.理解守法、执法和司法的概念及主体。掌握守法的条件。掌握执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的司法体系。掌握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3.理解法律方法的意义。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必要性。掌握法律解释的体制。掌握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4.理解法律程序的特点。了解正当程序的历史。理解正当程序的特征。掌握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5.掌握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理解法律职业的技能。掌握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思维方式)的性质和特征。理解法律职业伦理。

三、法的作用和价值

考试内容

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掌握法的局限的原因与表现方式。掌握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2.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体系。掌握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3.理解人权的概念史。理解人权的释义。掌握人权的基本特点与分类。掌握人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人权保护的特点。

4.了解秩序的概念。理解典型的秩序观。理解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5.掌握自由的概念。掌握自由、权利与权力。掌握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6.了解效率的概念。理解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7.了解正义的概念。掌握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掌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四、法与社会

考试内容

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技法与文化法与和谐社会

考试要求

1.了解法与生产力、法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理解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掌握法与经济全球化。

2.理解法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掌握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解法与政治文明和政治体制改革。掌握依法治国与执政能力建设。

3.了解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掌握科技、科技法中的伦理问题。

4.了解法与文化的关系。理解法与传统。掌握法与道德。理解法与宗教。

5.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五、法的起源与发展

考试内容

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发展法治国家

考试要求

1.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理解法产生的代表性学说。理解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掌握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掌握法与原始习惯的关系。

2.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了解古代法律制度。掌握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理解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掌握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理解法制改革。

4.掌握法治释义。掌握法治国家。掌握法治国家原理。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书目:

《法理学》张文显 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

考试科目: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法理33%,民法34%,民事诉讼法33%。

一、民法总论

考试内容

民法的涵义民法的性质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考试要求

1.理解民法的涵义

2.理解民法的性质

3.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4.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5.掌握自然人的基本法律问题

6.理解与掌握法人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制度

7.了解合伙制度

8.理解和掌握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问题

9.理解和掌握代理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制度

10.掌握诉讼时效的基本法律问题和制度

二、人身权

考试内容

人身权的概念与性质人身权的种类与内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考试要求

1.掌握人身权的概念与立法。

2.了解人身权的类型与内容。

3.掌握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及发展。

三、物权

考试内容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公示所有权概述所有权的取得相邻关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地役权担保物权一般问题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考试要求

1.掌握物权与物权法

2.理解和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3.理解和掌握物权的效力

4.理解和掌握物权变动理论与立法

5.理解和掌握物权公示制度

6.掌握所有权的一般问题

7.了解所有权的取得制度

8.了解共有制度。

9.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0.了解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

11.了解相邻关系

12.了解地役权制度

13.掌握担保物权一般问题

14.理解和掌握抵押权制度

15.了解质权制度

16.理解和掌握留置权制度

17.了解占有制度

四、债权

考试内容

债权与债权法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债的消灭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合同的类型合同订立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解释格式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的一般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有关记名合同。

考试要求

1.理解债权与债权法

2.了解债的发生和类型

3.掌握债的履行与不履行

4.掌握债的移转制度

5.理解债的担保和保全制度

6.掌握债的消灭制度

7.理解和掌握侵权行为之债

8.了解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9.掌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10.了解合同的类型

11.掌握合同的订立

12.掌握合同的解释规则

13.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

14.理解违约责任制度的一般问题

15.掌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

16.掌握缔约过失制度

17.了解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参考书目:

《民法学》彭万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第7版

考试科目:法理、民法、民事诉讼法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法理33%,民法34%,民事诉讼法33%。

一、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考试内容

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3.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3.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

4.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民事审判权与民事审判组织

考试内容

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审判权的内容;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规制;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和功能;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民事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对审判人员的纪律要求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3.了解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规制。

4.掌握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和功能、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民事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5.理解对审判人员的纪律要求。

三、诉与诉权

考试内容

诉的概述;诉的种类;诉的利益;诉讼标的;诉的合并、变更;反诉;诉权的概念;诉权的学说;诉权的保护;诉权滥用的规制

考试要求

1.掌握诉与诉权的相关概念。

2.掌握诉权的涵义、诉的种类、诉的要素、关于诉权的各种学说、诉的合并、变更、反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理解诉权的保护、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4.能够运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5.理解诉权滥用的规制。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行为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诉讼行为概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2.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3.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4.理解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资源与合法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2.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的内容。

六、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考试内容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划分;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2.掌握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3.了解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划分、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4.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5.理解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6.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七、诉讼参与人

考试内容

当事人的概念;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公益诉讼的原告;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考试要求

1.掌握当事人的概念。

2.了解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

3.掌握公益诉讼的原告。

4.理解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5.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

6.掌握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八、民事诉讼证据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考试要求

1.了解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2.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3.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5.掌握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九、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考试内容

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适用;推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考试要求:

1.掌握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

2.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3.掌握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4.了解证明责任的适用。

5.掌握推定与证明责任。

6.掌握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7.理解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十、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案件范围;诉讼调解的原则;诉讼调解的时间与方式;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诉讼和解制度概述;审判程序中的和解;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案件范围。

2.掌握诉讼调解的原则。

3.了解诉讼调解的时间与方式。

4.掌握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5.理解审判程序中的和解。

6.掌握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十一、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考试内容

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考试要求

1.掌握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

2.掌握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3.掌握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

4.理解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5.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6.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了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十二、第一审普通程序

考试内容

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考试要求

1.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三、简易程序

考试内容

简易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简易程序的概念。

2.掌握小额诉讼程序。

3.了解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

4.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十四、第二审程序

考试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试要求

1.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2.掌握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十五、法院裁判

考试内容

法院裁判的概念;法院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与种类;判决书的记载事项;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裁定的概念;裁定书的记载事项;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考试要求

1.理解法院裁判的概念。

2.掌握法院裁判的种类。

3.理解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4.了解判决书的记载事项。

5.理解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

6.掌握裁定的概念、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

7.了解裁定书的记载事项。

8.掌握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考试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考试要求

1.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2.掌握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十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

考试要求

1.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3.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4.了解司法协助

十八、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考试要求

1.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

2.了解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

3.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4.理解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十九、特别程序

考试内容

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考试要求

1.掌握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

2.理解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具体程序

二十、督促程序

考试内容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考试要求

1.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2.掌握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二十一、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考试要求

1.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了解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十二、民事执行程序绪论

考试内容

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民事执行的分类;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例;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发展。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

2.理解民事执行的分类、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3.了解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例、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发展。

二十三、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考试内容

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考试要求

1.掌握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

2.理解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3.掌握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二十四、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考试内容

各类执行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考试要求

1.理解各类执行措施。

2.了解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法学》谭兵 李浩 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考试科目: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法理50分,宪法50分,民事诉讼法50分。

一、法的本体

考试内容

法的定义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渊源、法的效力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概念和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本质特征。

2.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掌握法律原则的作用。

3.掌握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及划分效力层次的规则;理解法的效力范围。

4.掌握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

5.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权利的分类。

6.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和组成结构。

7.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8.理解法律责任的特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二、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立法法律实施法律方法法律程序法律职业

考试要求

1.理解立法的概念、特点。理解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的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理解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掌握法典编纂。

2.理解守法、执法和司法的概念及主体。掌握守法的条件。掌握执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的司法体系。掌握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3.理解法律方法的意义。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必要性。掌握法律解释的体制。掌握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4.理解法律程序的特点。了解正当程序的历史。理解正当程序的特征。掌握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5.掌握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理解法律职业的技能。掌握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思维方式)的性质和特征。理解法律职业伦理。

三、法的作用和价值

考试内容

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掌握法的局限的原因与表现方式。掌握法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2.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体系。掌握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3.理解人权的概念史。理解人权的释义。掌握人权的基本特点与分类。掌握人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人权保护的特点。

4.了解秩序的概念。理解典型的秩序观。理解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5.掌握自由的概念。掌握自由、权利与权力。掌握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6.了解效率的概念。理解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7.了解正义的概念。掌握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掌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四、法与社会

考试内容

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技法与文化法与和谐社会

考试要求

1.了解法与生产力、法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理解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掌握法与经济全球化。

2.理解法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掌握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解法与政治文明和政治体制改革。掌握依法治国与执政能力建设。

3.了解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掌握科技、科技法中的伦理问题。

4.了解法与文化的关系。理解法与传统。掌握法与道德。理解法与宗教。

5.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五、法的起源与发展

考试内容

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发展法治国家

考试要求

1.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控机制。理解法产生的代表性学说。理解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掌握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掌握法与原始习惯的关系。

2.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了解古代法律制度。掌握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理解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掌握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理解法制改革。

4.掌握法治释义。掌握法治国家。掌握法治国家原理。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书目:

《法理学》张文显 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版

考试科目: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法理50分,宪法50分,民事诉讼法50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宪法的特征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第四节宪法的功能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考试内容:

什么是宪法?

如何对宪法进行分类?

在一国之内有宪法就意味着有宪政吗?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

二、宪法的发展

第二节中国宪法的发展

一、建国前的宪法史

二、建国后的宪法史

考试内容:

宪法产生有何历史必然性

国外宪法产生的历史起源是什么?

结合中国宪法发展史,评价1982年宪法?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节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第五节单一制原则

考试内容:

宪法基本原则规范与普通宪法规范在效力是否有所不同?

我国为什么不适用联邦制原则

人权入宪及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作用

第四章宪法的变迁

第一节制宪权

第二节宪法渊源

第三节宪法结构

第四节宪法规范

第五节宪法解释

第六节宪法修改

考试内容:

制宪权的主体是谁?

宪法惯例作为宪法渊源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如何评价中国宪法的解释制度

第五章违宪审查

第一节违宪审查概述

第二节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第三节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考试内容:

何为违宪?

世界范围内违宪审查体制有哪些模式?

如何评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人权与基本权利概念

第二节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第三节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第四节基本权利的效力

第五节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六节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第七节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考试内容:

人权可否等同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公民之间不同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处理?

第七章平等权

第一节平等权概述

第二节平等权的内容与类型

第三节平等权的适用、效力与限制

考试内容:

宪法意义的平等权有何特别意义?

平等权有哪些类型?

如何评价中国农民的平等权?

第八章政治权利

第一节政治权利概述

第二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考试内容:

政治权利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体条件为什么有所不同?

中国为什么不规定罢工和迁徙自由?

第九章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节宗教信仰自由概念与历史沿革

第二节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功能与保障

第三节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的管理

考试内容:

何为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为什么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如何理解宪法的政教分离?

第十章人身自由

第一节人身自由概述

第二节生命权

第三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节住宅安全权

第五节通信自由

考试内容:

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住宅权宪法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公民的通信自由在什么情况下才受到限制?

第十一章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节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第二节公民财产权

第三节劳动权

第四节休息权

第五节社会保障权

考试内容:

宪法修改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有何新内容?

什么劳动权即是公民的权利又是义务?

劳动保障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何意义?

第十二章文化教育权利

第一节文化教育权概述

第二节受教育权

第三节文化权利

考试内容:

文化教育权利有哪些内容?

文艺创作是文化权利吗?

中国教育产业化与受教育权

第十三章监督权与请求权

第一节监督权

第二节请求权

考试内容:

广义的监督权是指什么?

申诉、控告权是何种宪法权利?

监督权的行使与中国监督法的制定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基本义务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考试内容:

什么是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宪法是否必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十五章国家机构概述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节国家机构的演变

第三节国家机构的原则

考试内容:

国家机构本质是什么?

我国国家机构的原则是什么?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设置与我国有何不同?

第十六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与选举投票

第三节候选人制度

第四节选举管理制度

第五节代表辞职与罢免制度

考试内容:

选民登记中出现的争议如何解决?

如何划分选区?

根据选举法,罢免代表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第十七章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国务院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考试内容:

为什么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国的国家元首吗?

参考书目:

《中国宪法》胡锦光 韩大元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

考试科目: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试卷内容结构:法理50分,宪法50分,民事诉讼法50分。

一、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考试内容

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2.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3.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3.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

4.了解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二、民事审判权与民事审判组织

考试内容

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审判权的内容;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规制;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和功能;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民事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对审判人员的纪律要求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和特征。

2.理解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3.了解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规制。

4.掌握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和功能、民事审判组织的形式、民事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5.理解对审判人员的纪律要求。

三、诉与诉权

考试内容

诉的概述;诉的种类;诉的利益;诉讼标的;诉的合并、变更;反诉;诉权的概念;诉权的学说;诉权的保护;诉权滥用的规制

考试要求

1.掌握诉与诉权的相关概念。

2.掌握诉权的涵义、诉的种类、诉的要素、关于诉权的各种学说、诉的合并、变更、反诉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理解诉权的保护、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4.能够运用诉讼标的识别标准。

5.理解诉权滥用的规制。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行为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诉讼行为概述;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2.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3.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4.理解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资源与合法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2.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的内容。

六、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考试内容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划分;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2.掌握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3.了解法院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划分、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4.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5.理解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6.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七、诉讼参与人

考试内容

当事人的概念;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公益诉讼的原告;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考试要求

1.掌握当事人的概念。

2.了解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

3.掌握公益诉讼的原告。

4.理解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5.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

6.掌握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八、民事诉讼证据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考试要求

1.了解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2.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3.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5.掌握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九、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考试内容

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适用;推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考试要求:

1.掌握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

2.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3.掌握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4.了解证明责任的适用。

5.掌握推定与证明责任。

6.掌握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7.理解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十、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案件范围;诉讼调解的原则;诉讼调解的时间与方式;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诉讼和解制度概述;审判程序中的和解;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和案件范围。

2.掌握诉讼调解的原则。

3.了解诉讼调解的时间与方式。

4.掌握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5.理解审判程序中的和解。

6.掌握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十一、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考试内容

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考试要求

1.掌握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

2.掌握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3.掌握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

4.理解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5.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6.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了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十二、第一审普通程序

考试内容

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考试要求

1.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三、简易程序

考试内容

简易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简易程序的概念。

2.掌握小额诉讼程序。

3.了解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

4.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十四、第二审程序

考试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试要求

1.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2.掌握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十五、法院裁判

考试内容

法院裁判的概念;法院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与种类;判决书的记载事项;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裁定的概念;裁定书的记载事项;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考试要求

1.理解法院裁判的概念。

2.掌握法院裁判的种类。

3.理解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4.了解判决书的记载事项。

5.理解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

6.掌握裁定的概念、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

7.了解裁定书的记载事项。

8.掌握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考试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考试要求

1.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2.掌握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十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

考试要求

1.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3.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4.了解司法协助

十八、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考试要求

1.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

2.了解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

3.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4.理解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十九、特别程序

考试内容

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考试要求

1.掌握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

2.理解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具体程序

二十、督促程序

考试内容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考试要求

1.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2.掌握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二十一、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考试要求

1.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了解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十二、民事执行程序绪论

考试内容

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民事执行的分类;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例;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发展。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

2.理解民事执行的分类、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3.了解民事执行与诉讼的关系、民事执行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例、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发展。

二十三、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考试内容

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考试要求

1.掌握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

2.理解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3.掌握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二十四、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考试内容

各类执行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考试要求

1.理解各类执行措施。

2.了解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法学》 谭兵 李浩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考试科目:海商法(100分)、国际贸易法(50分)

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一、绪论

考试内容

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海商法的发展概况;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其调整的船舶的定义、性质

2.理解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海事法律关系及海事法律规范;

3.了解海商法的发展概况。

二、船舶物权

考试内容

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概念及其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考试要求

1.掌握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取得、转移与消灭;后三者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以及后三者之间的受偿顺序和差异;船舶的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效力;各种船舶物权的标的

2.理解船舶的概念;船舶担保物权与民法中担保物权的差异

3.了解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公约的有关规定

三、船员

考试内容

船员的概念,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船长的基本职能,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船员的概念,船长的基本职能

2.理解船员的职责、配备和资格的取得

3.了解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承运人、托运人的识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提单的概念、作用和种类,提单主要条款;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电子提单与海运单的定义、作用及法律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受载期、解约日、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及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承运人、托运人的识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提单的概念、作用;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受载期、解约日、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证及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2.理解提单的种类和内容;电子提单与海运单

3.了解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制度

五、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2.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以及雅典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六、海上拖航合同

考试内容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订立、种类与性质。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考试要求

1.掌握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海上拖航中损害赔偿责任归属。

2.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订立、种类与性质。

七、船舶租用合同

考试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特点、标准合同格式及主要内容,包括航行区域、交船、还船、停租、撤船、租期、出租人责任与免责、使用与赔偿条款等。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标准合同格式;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光船租赁标准合同包含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购合同。

考试要求

1.理解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标准合同格式;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

2.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包括航行区域、交船、还船、停租、撤船、租期、出租人责任与免责、使用与赔偿条款等。

3.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标准合同格式包含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购合同。

八、船舶碰撞

考试内容

船舶碰撞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划分、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赔偿原则、计算,船长在船舶碰撞后的处理;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考试要求

1.了解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2.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划分、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理解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赔偿原则、计算,船长在船舶碰撞后的处理

九、海难救助

考试内容

海难救助的概念、成立要件,海难救助的性质、形式及格式合同,救助报酬的确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条款,《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船长在海上救助中的地位及注意事项。

考试要求:

1.了解船长在海上救助中的地位及注意事项。

2.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成立要件,特别补偿,SCOPIC条款,《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

3.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形式及格式合同,救助报酬的确定

十、共同海损

考试内容

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的表现形式,共同海损担保,新杰逊条款的含义,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共同海损理算,《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主要内容,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考试要求

1.理解共同海损理算,《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

2.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共同海损牺牲与共同海损费用的表现形式,共同海损与过失的关系,共同海损担保,新杰逊条款的含义

3.了解《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主要内容,共同海损制度的发展趋势

十一、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考试内容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适用的船舶、油类、责任主体、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原则等。我国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与赔偿的特点

考试要求

1.掌握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适用的船舶、油类、责任主体、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原则等。

2.理解我国关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

3.了解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与赔偿的特点

十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考试内容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形式,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责任限额、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求

1.理解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2.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形式,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责任限制基金,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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