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字典查字典考研网快讯,据南开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5年南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研大纲已发布,详情如下:
735法学综合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的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考试之专业基础考试。考试范围包括本大纲规定的法学基本概念、规则、理论及其应用。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务问题。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的方法,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五、考试内容
(一)法理学
1.法的本体: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
2.法的发展: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
3.法的运行:法的运行概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方法;法治与法治国家。
4.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与利益;法与人权;法与秩序;法与正义;法与效率。
5.法与社会: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学技术法与生态文明。
(二)宪法
1.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效力;宪法与宪政;宪法解释;宪法惯例;违宪审查。
2.国家性质:阶级性质;经济制度;"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3.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标志。
4.选举制度:选举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
5.政党制度:政党制度及其实践;中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
6.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基本权利的保障;平等权、政治权力、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主体权利保护、我国公民基本义务。
7.国家机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国家元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8.基层群众自治度: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
(三)刑法
1.刑法总论:
(1)刑法概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
(2)犯罪论: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
(3)刑罚论: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2.刑法各论: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四)民法
1.民法总论: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物;民事行为;代理;期限与诉讼时效。
2.物权: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债权总论: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4.债权分论:合同概述;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买卖合同;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5.人身权:人身权概述;具体人格权。
6.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
879环境法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的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环境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全日制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考试之专业考试。考试范围包括本大纲规定的环境法学基本概念、规则、理论及其应用。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务问题。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主观试题的方法,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五、考试内容
(一)环境法学基础理论
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环境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环境法的原则;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体系与环境立法;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环境法律责任。
(二)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循环经济促进制度;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物质和电磁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包括:土地资源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草原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区保护法;能源法。
(四)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基本理论。国际环境法的缘起及历史发展;国际环境法的概念、渊源、主体与客体、基本原则、遵守与实施、法律责任。
国际环境法的具体制度与多边环境条约。包括: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国际废弃物管理法;国际海洋环境法;其他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其它议题,如环境与贸易、环境与人权、环境与战争等跨部门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