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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2008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考研时间: 2008-06-20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云南大学 2008 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

招生简章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 学位 [2002D] 号 ) 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现结合法学院实际制定简章。

一、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招生类别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类别为法律硕士,即 (JM) 。

二、报考条件、报名办法

(一)报考条件

2005 年 7 月 31 日 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 20% 。

(二)报名办法

1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即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所在省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然后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2 .云南大学网上报名时间为 2008 年 7 月 1 日— 20 日。网址:( http://bm.ynjy.cn)。

3 .现场报名时间为: 2008 年 7 月 18 日— 21 日现场报名地点:云南大学校本部南学楼。省外欲报考云南大学的考生现场报名时间可向所在地省学位办查询。

4 . 现场确认时需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请考生携带以下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实者,将取消报考资格不予报名,已被录取者,将取消录取资格。

资格审查合格后考生按程序缴费、拍照并对打印出的《考生报考信息登记表》和《资格审查表》上的信息认真核对,并当场签字确认, 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现场确认完成后当场交《考生报考信息登记表》,《资格审查表》经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后的在领取准考证时交。

三、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

(一)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云南大学限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 3 门。其中,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 2 门全国联考。

(二)考试大纲

1 、外国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2005 版)

2 、专业综合: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版 )

(三)考试时间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全国联考的时间为 2008 年 10 月 25 日、 26 日。考生入场考试时将核验准考证、身份证件。

四、考生录取

( 一 )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在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云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 二 )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分数线由学院自行划定, 2009 年国务院学位办下达的招生计划为 150 人。由云南大学法学院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

(三)复试。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由云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知参加复试。复试内容包括外语听说读能力和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具体办法由法学院另行制定实施)。

( 四 ) 学费。考生被学院录取后,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2009 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学费为研一、研二学年各 10000 元,研三学年为 8000 元,共计 28000 元。考生须按学年缴纳。

四、培养方式

( 一 ) 云南大学法学院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采取在职不脱产的方式进行培养,每学年按上学期和下学期分两次进行集中授课(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每次集中授课时间为 45 天(含周六、周末)。

( 二 )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采用弹性学制;学习时间为 2 至 4 年,最多不得超过 4 年。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具体内容见法律硕士培养方案)。

五、毕业待遇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结束后,课程考试合格、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者,由云南大学授予相应的专业硕士学位。

六、其它

( 一 )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和学位授予工作由云南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培养工作由法学院和院研究生办公室在全国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 二 )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同学校其他类型的研究生教育,只是入学渠道不同,都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形式,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在师资配备、教学管理等方面按标准严格要求,确保培养质量。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08 年6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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