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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考研时间: 2012-09-29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报考须知

学院始终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应用性办学道路,注重特色内涵发展,实行产学研联合办学体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2011年10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2011]69号)我院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使我校成为首批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2013年黑龙江东方学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食品工程专业领域,乳品工程与质量安全方向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计划招生20人左右。

一、培养目标

食品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为我国食品工程领域内的乳品行业及企业培养精通生产技术、注重质量安全、善于经营管理的应用型、复合式高层次专门人才。强调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学生系统的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及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企业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新产品开发设计的能力、生产工艺设计及实施的能力、生产设备管理及使用维修的能力、产品质量管理与控制的能力、乳品工程设计的能力,并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能够承担乳品行业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较强的适应能力。

二、学习年限

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年。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且须最迟于开学报到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同等学力考生不得跨学科、专业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考生不得跨学科、专业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

7.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8.在校本科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准报考,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

9.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的考生,报考条件需符合我校有关规定。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负责。

10.凡在境外获得的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必须通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四、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3年硕士研究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

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2.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进行网上报名。

考生在网报前应认真阅读我校2013年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吉林大学研究生院主页“招生工作”栏公告的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含推免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招生单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凡取得“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资格的考生,必须在2012年11月10日之前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确认的《报考2012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寄送到吉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邮戳为准)。所有信息均以报名时填报的为准,不得更改。

6.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7.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需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请考生事先认真阅读了解解放军及我校的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和研究生支教团)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1)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凡选择在哈尔滨参加考试的考生,网上报考点应选择“黑龙江东方学院”,并在黑龙江东方学院进行现场确认。

(2)其他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人员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手续。

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考生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4.考生报考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对考生网上填报的报名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重点核查考生填报的学历(学籍)信息,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后,再准予考试。招生单位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可扣留伪造证件。

五、考试与录取

(一)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二)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三)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7日进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7日,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四)初试科目

1月5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

1月5日下午 外国语

1月6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6日下午 业务课二

对初试科目的相关说明:

1.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2.初试科目为四门,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

(五)考试大纲及命题

1.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统考科目如下:

第一单元:101-思想政治理论,

第二单元:202-俄语,203-日语,204-英语二;

第三单元:302-数学二;

2.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全国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

(六)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考生入场时须接受考试安全检查。考生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复试

1.招生单位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3.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我校自定。复试工作在2013年3月中下旬进行。

4.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5.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6.黑龙江东方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要求及具体工作安排将于复试阶段在学院网站“研究生招生”栏公布。

(八)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九)录取:

1.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我校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将不予录取。

2.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

3.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培养环节

(1)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五段式项目带教学”培养模式,即认知实践、理论、深入实践、再理论、项目实践五个阶段,以项目带教学的方式对研究生进行培养。包括生产认知实习、学位课理论学习、深入实践提出项目、选修课理论学习及项目实施(即学位论文形成)五个培养环节。理论学习在校内及国乳中心完成,生产认知实习,深入实践和项目实施在合作乳品企业完成,学位论文可在校内或乳品企业完成。

(2)采取学校、乳品行业和企业联合培养方式。黑龙江东方学院与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成立了黑龙江东方学院联合乳品学院,同时与国内优秀的乳品企业建立了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并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共同作为学生培养主体,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联合培养。联合乳品学院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的联合实体,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教学及学生管理、学位授予等工作,其中,国乳中心还要为研究生培养提供行业研究项目,并进行专业指导。企业主要为研究生培养提供企业研究项目、实践场所及技术指导。

(3)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即由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乳品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和乳品行业或企业内经单位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共同担任导师,联合指导。双导师共同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全程负责。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在研究生入学后,从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并检查督促研究生的生产实践、理论学习、项目实施和论文研究工作。导师在各个环节上培养研究生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4)全日制总学分不少于97学分,其中生产认知实习5学分,理论课程学习33学分,深入实践15学分,项目实施40学分,学位论文4学分。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提供往年考研试题,不出售或办理邮购书籍业务,敬请谅解。

(二)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造成考生不能参加考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三)请各位考生及时登陆黑龙江东方学院主页“研究生招生”栏,以获取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相关最新信息。

学 院 网 址:http://www.dfxy.net

通 讯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黑龙江东方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 政 编 码:150086

联 系 电 话:0451-85963915

传 真 号 码:0451-85963915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公地点:黑龙江东方学院主楼344室

因教育部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年度细则等文件尚未下达,本简章如有与之不符之处,以教育部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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