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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考研时间: 2013-09-18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一、招收统考生和推荐免试生

欢迎国内重点大学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与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2014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具体办法)(按住CTRL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网址:detail.asp?infoId=2347。

二、报考专业及研究方向

2014年硕士生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汇总表(按住CTRL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网址:detail.asp?infoId=2346。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4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免试生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报考手续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的方式。报考单位及现场确认地点由各省市招办指定,北京地区报考我校的考生请选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作为报考点(包括现场确认信息),报考点代码:1131。请选择北京物资学院作为招生单位,招生单位代码:10037。

3.我校只接收统考考生(含推荐免试生)。

4.报名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5.报名时间及方式按国家统一规定,报名地点由各省市招办指定。

四、初试与复试

初试与复试日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一志愿考生初试合格者按我校网上复试安排参加复试,未参加复试可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复试科目包括专业课、英语口语和听力、面试及体格检查等。复试时须提交《本科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学历与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于入学时补交)。(说明:调剂复试遵照复试方案执行,调剂考生需服从学校学科专业需求,培养方式由学校确定)。

五、报考的相关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二)报考费用:考生的报考费、体检费,以及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由本人自理(含复试费)。

(三)学习期限: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二年半或二年。学习期满,按国家规定双向选择自主就业。

(四)录取类别:统考考生录取是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录取标准,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2、计划外自筹资金:培养费由本人负担,在校学习期间共缴纳培养费16000元,每年开学初缴纳8000元。毕业后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执行。

3、“工商管理硕士”共收学费5万元。

六、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初试)按住CTRL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网址:detail.asp?infoId=2342。

七、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1号邮政编码:101149

北京物资学院主页:http://www.bwu.edu.cn

研招办E-Mail:yjsb_bmi@163.com

联系电话:(010)89534461,联系人:高老师

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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