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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十)

考研时间: 2010-09-07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现行宪法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1)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与国有经济一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论我国的分配制度。

答:现行宪法第6条中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1、在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导作用;2、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按照马克思的原意,按劳分配是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的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它以劳动为统一尺度进行个人收入分配,劳动者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和集体提供一定量的劳动,并取得含有等量劳动的个人收入,其原则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按劳分配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有权进行自主分配。按劳分配的范围仅可能存在于企业内部。2,按劳分配的标准不仅仅是劳动,更多的时候是企业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优劣则由许多种劳动因素决定。3,个人的劳动报酬受市场调节。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主要还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具体包括:资本、技术、信息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劳动力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表现得非常稀缺,其只能按价值规律的作用的方向流动,由市场进行配置。生产要素随着价值规律的作用而上下波动,必然使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增加收益或遭受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的收益和遭受的损失都应得到承认,即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起作用的两种方式,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论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答: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民主与专政是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相联,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所在,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特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由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的新型国家。

对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另一面。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民主的同时,还必须对极少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但是,在以经济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人民民主已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一面,对敌专政虽也十分重要,但已不是主要矛盾。而且,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敌专政的手段应转化到主要依靠法律上来,坚持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为什么说人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基本内容一致?

答: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领导权、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和历史使命等主要方面,都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相一致。首先,无产阶级单独掌握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由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它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核心。其次,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牢固的联盟。因为只有这样,无产阶级才能最终战胜资产阶级,完成历史使命。在我国,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第三,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一样,都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最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以上这些共同性表明,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同无产阶级专政没有差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各种会议和座谈会等形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国家领导人人选等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民主监督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提出建议、报告、举报和批评以对宪法法律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发挥各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

立法权与行政权有什么区别?

答:1,立法权代表民意,行政权不代表民意。2,立法权在程序上是集体负责制,行政权在程序上是个人负责制。3,立法权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和创造性的特征,行政权具有具体性、技术性和执行性的特征。4,行政权对立法权具有依附性,行政立法是授权立法。

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哪些规定?我国国家元首制度有何特点?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具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人事任免权、外交权和荣典权。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和政治实践中的情况,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国家元首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1,实行个体元首制度。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那种认为"国家主席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元首职权,是集体的国家元首"的观点并不确切。2,实行虚位元首制。国家主席不掌握实际的行政权,作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为依据。3,与54年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现行国家主席不再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不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国家主席实行任期限制。

如何理解全国人大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一规定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全国人大由全国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代表组成。所以只有它能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 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

第二,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

第三,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他们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第四,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第五, 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第六, 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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