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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备考:考研专业课之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十六)

考研时间: 2010-09-07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试述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主要内容。

答:在18世纪的最后几年里,联邦党控制着政府。共和党为争夺政府权力而与联邦党人展开激烈斗争,结果共和党人杰佛逊赢得公众支持而当选总统,但要等到1801年3月4日才能正式就职。联邦常人在下台之前寻找通过扩大他们所控制的联邦司法权的途径来保持他们的权力,他们通过了《煽动叛乱法》(the Sedition Act)和《巡回法院法》(the Circuit Court Act)来惩罚反对联邦党的人、安排联邦党人充任法官。1801年1月,亚当斯任命了它的国务卿马遏尔为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于2月4日就职。在2月27日,国会批准任命哥伦比亚特区和亚历山德里亚的任期5年的42名法官,这42个职位都由亚当斯任命的联邦党人充任。参议院在3月3日(即共和党人就职的前一天)批准了这42名法官,亚当斯总统连夜颁发由他签署、国务卿马歇尔盖印的委任状,但那天晚上有几件没有邮递出去的委任状。第二天即3月4日新总统杰佛逊就职,他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邮递没有发出的法官委任状,以减少联邦党人对司法的控制。威廉•马伯里是那些被前任总统亚当斯任命而没有接到委任状的法官之,他对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提起诉讼,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对麦迪逊下达强制邮递委任状的命令。因为根据1789年《司法法》(Judiciary Act)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

杰佛逊深信他不能被法院命令去采取这样一个行动,麦迪逊也拒约在最高法院出庭。因此,该案使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佛逊的共和党屈服;如果颁发执和命令,杰佛逊和麦迪逊也不会执行。

在马伯里案件的判决中,马歇尔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任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他有权得到补偿;但他又说,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它超越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对极少数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外,只能审理上诉案件,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的1789年《司法法》是同宪法相违背的。

在该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它有权审查联邦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 。尽管共和党人对这一权力表示反对,但政治上的反对并没有上升为对最高法院的严厉攻击。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得出其他结论,共和党人的国会也许考虑到弹劾最高法院的联邦党法官。然而,马歇尔却能够树立起司法权威,而没有引起对最高法院的政治上的报复行为,原因就在于马歇尔巧妙地运用了宪法解释的方法从而解决了这一棘手的案件。

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一案之后,马歇尔为最高法院争得了司法审查权,同时也就产生了宪法解释,马歇尔在判决中的意见论证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宪法的实施、监督制度

如何理解宪法实施的标志及其条件?

答: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是宪法规范和原则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运行与贯彻落实,即通过各类社会主体的宪法活动将宪法文本上的抽象权利权力关系转化为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权利权力关系,并进而将宪法文本所集中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诉求转化为各类社会主体的现实社会行为。

概括而言,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1)宪法适用,这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一方面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这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所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

(2)宪法遵守,这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种社会行为,其中国家机关的宪法遵守尤为重要。它通常有三层含义:一是享有(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权力);二是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职责);三是遵循宪法所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宪法实施是有标志的,它不能局限于宪法文本或直接将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对号入座,而是要从宪政的宏观视角着眼,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

(1)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政治健全,这主要指公民的权利获得全面保障和国家机构正常组建与运转;

(2)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完善,这包括立法体系的完善、执法的完善、司法的完善、法律得到良好的遵守、宪法秩序形成;

(3)社会综合发展目标得以实现,经济繁荣,人民生活富足稳定。简言之,宪法的真正实施即宪法的实现、宪政目标的达到。

宪法实施的条件是指影响和制约宪法能否实施以及宪法实施程度的各种内外因素,即包括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1)实施的外部条件即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政治条件,其中民主政治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过程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宪法实施还需良好的政治形势条件,即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二是经济条件,这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想等提出对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三是思想意识条件,这主要是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影响,科学的宪法意识对宪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突出的作用。

(2)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这是宪法实施由可能成为现实的关键,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宪法典本身是否科学,以宪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是否完备;二是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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