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常见问题解答_-查字典考研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考研网 >> 院校信息 >> 考研问答 >> 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常见问题解答

山东理工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常见问题解答

考研时间: 2008-07-19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我校研究生,特就本年度招生咨询中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1、问:目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有哪几种形式?

答: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

研究生学历教育是指: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是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没有学籍。学生参加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课程,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可以申请学位的资格,再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可以获得学位证书,但没有研究生毕业证书。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2、 问: 研究生培养类别有哪些?

答: 1. 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全日制学习,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毕业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定向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全日制学习,考生录取时就确定将来的就业单位,并由考生与招生单位和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学金和其它生活待遇,在校期间可不转工资、户粮、人事关系。

3.委托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委托单位单位提供,毕业后回到委托单位工作。其它均与定向培养研究生相同。

4.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培养费由考生本人自筹,全日制学习;考生录取前须与我校签订自筹经费培养协议,毕业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我校目前只招收公费生,全部为国家计划。


3、 问: 报考研究生有没有年龄限制?

答: 报考硕士生不超过 40周岁,是指从考生本人的出生年月日到被录取入学的年月日以不超过40周岁为限;其中对报考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研究生者,不限年龄。


4、问:大专毕业生、成人高校毕业生有资格参加考研吗?

答: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即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 9月1日),且达到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都能报考。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加试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5、 问: 是否允许同等学力考生跨学科或跨专业报考?

答: 我校接受同等学力报考,但不允许同等学力跨学科或跨专业报考。


6、 问: 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还可报考硕士生吗?

答: 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仅可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7、 问:研究生考试 应该在哪里报名?

答: 考生可就近在当地报名点报名,但必须要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报名点一般设在地、市招办或有关高校,淄博市报名点设在淄博市招生办公室。时间大约在 11月左右。


8、 问: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需要哪些条件?

答:招生单位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 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跨专业报考;

(三)年龄不超过 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9、 问: 怎样进行调剂录取?

答:调剂复试的考生,应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应试的统考科目必须与拟调剂专业中的统考科目一致,且业务课至少两门应试科目与拟调剂专业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1、考生报考号:由考生根据报考点打印的《报名登记卡》上的信息卡编号填写。

2、同等学力:凡不持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均属同等学力。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 9月1日)、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等

3、单独考试: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为符合特定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思想政治表现好,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所在单位同意和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一般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 2)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所在单位同意和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一般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10、 问: 报名手续和注意事项?

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身份证或现役军人、干部证件和毕业证书报考,缴纳报考费、领取有关表格。填写《报考登记表》注意:

1、参加统考的可填写同一学科专业相近的两个学校,参加“MBA”和“法硕”联考的可填报该专业的两个学校,参加单独考试的只能报考一个学校的一个学科

2、填写项目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不得更改,因本人失误造成的,后果自负

3、同等学力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提供真诚材料

考生填好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日期连同最后学历复印件、成绩单复印件(应由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迳寄报考的第一志愿单位。

准考证要认真填写,要与登记表中有关情况一致,报考点一般准备 3个信封,由考生本人填写邮编、地址、姓名,放入报考材料内,一并寄给报考学校,供学校寄发准考证、初试成绩单、复试通知书。

缴纳报考费后,不予退费。


11、 问: 贵校是否举办考研辅导班和邮购往年试题?

答:辅导班一般分两类:基础课和专业课辅导班。

基础课辅导班有以北京、济南等“大家”讲座的形式;也有我校相关学院组织老师举办的英语、政治、数学辅导班。后一类以各学院为主,一般在寒暑假举办,研究生处不负责。

专业课辅导班一般由我处根据报考情况,聘请有关老师在考前进行辅导,生源主要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生为主,免费听课。

我处一般不出售历年试题,因为这容易误导考生。我校的专业课暂不实行试题库管理,所以也别指望“蒙”到真题。


12、 问: 贵校是否解释往年分数线?

考生比较关注分数线情况,我校录取执行国家统一划定的分数线,在国家复试分数线公布以前,请不要咨询我们分数线的问题。分数线的划定根据当年招生名额和考生考试情况划定,年年有所变化,是动态的。国家复试分数线预计在四月初公布,届时考生可上网查询,我们也会尽早公布。

研究生报考知识辅导

(渔翁搜集版,仅供参考)

前言

每年的许多时候,渔翁都被许多考生拷问许多“烤烟”的问题。为了偷懒,也为了对大家有所交待,渔翁利用业余时间吐血整理了下面这些文字,这些东西不代表国家法律,不代表理工大学研究生处,不代表...,仅仅是渔翁从网络里搜集的“乱七八糟”的东西。希望对浏览到这里的大侠们,“烤烟”的xdjm们有所帮助,别嫌长啊......

第一部分 基本知识

一、 学历常识问答

1、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哪几个层次?

答:我国目前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此外,还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举办的大学普通班。

2、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几种?

答: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

3、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谁发放?

答: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发给其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由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

4、什么是第二专业学历教育?

答: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是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从业人员拓宽知识、专业领域的要求而举办的成人继续教育。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其工龄、年龄不予限制。报考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报名时须向报考学校交验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认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5、如何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答:(1)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一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生所报考的普通高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2)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一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员所报考的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主要学习方式:一是进入高校全日制脱产学习;二是进入高校以业余面授方式学习;三是进入普通高校设立的函授站以函授形式业余学习。 (3)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对口招生学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力量助学单位组织的辅导,定期参加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 (5)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历文凭入学考试(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下确定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的录取线)并被实施学历文凭考试学校录取,取得正式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6)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以现代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班,入学时只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测试,经学校录取后,学员在学校设立的教学中心组班学习。

6、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答: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的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是教育考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以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教育。取得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资格的学校,可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在普通高考本专科录取线以下确定相应的录取分数线,或本校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取得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除30%的课程由所在学校自行命题组织考试外,其余70%的课程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课、省统考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考办核发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全国自考办统一印刷,在证书内芯上加盖试点学校印章。

7、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几种?

答: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8、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颁发对象是什么?

答: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颁发对象为: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普通专科班学生。

9、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如何管理?

答:1993年以前,全国各地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学历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有的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由于没有对有关工作的统一要求,加之存在一些管理方面的漏洞,出现了一些办学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滥办学和乱发文凭的事件,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伪造贩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可乘之机。

从1993年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办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2000年,教育部开始建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2000年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2001年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10、国家予以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有哪些?

答: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我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管理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并委托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学历电子注册审核、备案的技术性、事务性和网上查询、认证服务工作,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心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此外中心还提供学历证书认证服务,经认证的学历证书可在中心注册的网上查询。

11、什么是学位?

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2、学位与学历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答: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 "博士学历"。

在职申请学位不是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其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的同等学力(学习能力的“力”),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在职研究生则是国家计划内,以在职人员身份,部分时间在职工作,部分时间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种类型。在职研究生在报名、考试要求及录取办法方面与脱产研究生相同。是经过学校录取的正式研究生,可获得研究生毕业的学历。

我国的学位制度和学科门类划分。

(一)学位制度:学位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授予个人的学术称号,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科学领域里已经达到的学术水平。学位分普通学位与荣誉学位两种。荣誉学位是一种学术性荣誉称号,以表彰其在某一科学领域中所做出的杰出贡献。学位一般由国家认定具有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它学术机构、审定机构授予。学位是一种终身学术称号。

目前,我国的学位级别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一般可授予学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经过 2-3年的学习,成绩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可授予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经过2-3年的学习,成绩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可授予博士学位。

学位证书与学历证书的关系:

现代学位与学历证书是互相补充的。学历证书反映的是持有者受国家正规教育的经历,而学位证书则反映的是持有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没有经过某阶段的学历教育,但通过了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相应水平的论文答辩,经审核通过,也可获得相应的学位,但由于未经过本阶段的正规教育,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目前在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但其不能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而有些人虽然经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但因其课程或论文成绩未达到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仅达到本阶段教育毕业要求,则只能取得毕业证书,而不能获得学位证书。

(二)学科门类划分 我国的学科门类划分历经了三个阶段:

1. 1981年5月国务院批准,共划分了10个学科

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代码: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2. 198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共划分了11个学科,增加了军事学

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代码: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3.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共划分了12个学科,增加了管理学。

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代码: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学科门类下分一级学科: 88个,一级学科又下分二级学科:381个。目前报考研究生的专业一般都指二级学科。

二、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日益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关注和欢迎,受到广大青年的热切向往。目前报考研究生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

研究生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其本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上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其本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学士学位的培养目标: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学习、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优良,表明其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研究生的学习年限 : 脱产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半至3年。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学习年限1年至2年。硕博连读一般是5年。

三、研究生的分类

在我国现有的研究生招生中,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研究生分类如下:

1、按在学期间提供培养经费的渠道不同,分为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这种分类在招生工作中称为报考类别。

( 1)非定向培养研究生 非定向培养研究生又简称非定向研究生或非定向生,是属于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研究生正常在学期间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并在生活上享受一定的助学金或奖学金。毕业时,原则上由国家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在国家计划服务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和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

( 2)定向培养研究生 定向培养研究生又简称定向研究生或定向生,也是属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研究生正常在学期间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井在生活上享受一定的国家助学金或将学金,有的还可享受来自定向单位一定的生活补助。定向单位应在国家计划服务范围内选择。定向研究生在录取时,定向单位与招生单位之间;定向单位与研究生之间要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上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研究生在校待遇和毕业后服务年限等等。毕业时按合同(协议)到定向单位工作。目前,在招生工作中.定向研究生一般特指为考生原所在单位定向培养的研究生。

(3)委托培养研究生 委托培养研究生又简称委培研究生或委培生,是指由用人单位根据

人才规划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的研究生。研究生正常在学期间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委培研究生在录取时,委托单位与招生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研究生之间要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协议)书,其生活待遇按合同(协议)书执行,毕业时按合同(协议)回委托单位工作。目前,在招生工作中,委培研究生一般特指为考生原所在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4)自筹经费研究生 自筹经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经费主要来源于导师的科研经费、学校创收的经费或社会集资的自有经费,其生活待遇按合同(协议)书执行。毕业时国家不包分配,一般由招生单位提出分配意向或由研究生本人联系用人单位,研究生就业指导部门进行派遣。

2、按学习方式的不同,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即脱产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在职研究生亦称“半脱产研究生”,是指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后,经工作单位批准.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其报名、考试要求以及录取办法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录取类别—般是委托培养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其学习年限相对于同专业脱产研究生—般可适当延长一年左右。在学期间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标准由原单位确定。毕业分配一般回原单位。部分招生单位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在非招生单位所在地办班培养的研究生(俗称异地办班)一般为在职研究生。

四、研究生招生工作体制

国家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3)遴选指导教师;

(4)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5)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6)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7)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8)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9)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10)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单位的常设招生机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招收硕士研究生的选拔办法

我国现行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有四种形式: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

(一)全国统一考试 :

全国统一考试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简称,是我国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主要选拔形式。它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科目为五门,分为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 (即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政治理论、非外语类专业外国语的主要语种、面向工学类专业的数学和经济类专业的数学以及医学类专业的医学综合、中医综合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各省〔区、市〕招办组织统—阅卷。其它业务课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评卷。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又称初试分数线)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确定,复试由招生单泣根据规定自行组织。

(二)联合考试(专业学位考试) :

专业学位也称职业学位,是学位类型的一种。专业学位与学术性学位在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设置专业学位的目的是:通过强化性的专业理论和实务训练从而培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从事某种专门职业业务工作能力的人员。目前,我国试办了 “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建筑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专业(硕士与博士)”、“工程型硕士”和“医学临床型硕士”等八种专业硕士学位(前三种是教育部主管,后几种是国务院学位办主管)。

1、工商管理硕士(MBA)

工商管理硕士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MBA),国际上通用的专业学位之一。我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工商管理领域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和更趋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较高的企业管理、经营决策和适应市场的素质与能力,熟悉我国工商管理的实际.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和知识,从事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务型高级专门人才。

经国家教育部和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MBA)教育指导委会批准,1998年全国有56所高校试办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教,并继续实行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简称“MBA联考”,这是专门为报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组织的一种入学考试形式。它和统考相同,也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科目共五门:政治理论、外语、数学、管理、语文与逻辑,其中 “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其余四门(外语为英语)的命题工作均由国家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进行。

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 (初试分数线)由国家教育部和“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学应(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各试办 MBA专业学位的学校录取本专业考生时,只从通过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能录取统考或单考生。

报考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者;有研究生毕业学历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初试时间同全国统考时间。选考日语或俄语的考生,用全国统考试卷;其它语种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管理”满分为1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试办工商管理硕士的试点院校: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辽宁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吉林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四川联合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大学 兰州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海运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浙江大学 杭州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中南工业大学 中山大学 厦门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中南财经大学 陕西财经学院 湖南大学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2、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该学位获得者应达到胜任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部门中级以上 (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要求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中央有关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职位(岗位)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已作一定的衔接。司法部已规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查官的任职条件。法律硕士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就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和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在职人员均可报考。其招生选拔办法是全国统或试点单位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全国统考的时间相同。考试科目等详见各试办院校的招生简章或向各试办院校研招办咨询。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单位有: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八所高等院校。

3、教育硕士

为培养高层次的基础教育师资和管理人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教育硕土专业学位。国家教育部决定自 1997年起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首批试点招生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等十六所高等师范院校。

教育硕士的招生对象是大学本科毕业后在第一线工作四年或四年以上的普通高中现职教师或管理人员.年龄在 40岁以下。报名须经所在学校推荐,所在县(区)教育部(教育局)人事部门同意,并经当地地(市)级教育部(教育局)批准。招生选拔办法是全国统考或试点单位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全国统考的时间相同.考试科目详见各试办院校招生简章或向试办院校的研招办咨询。

4、建筑硕士

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设置,与我国建筑师注册制度一起构成了建筑行业人才培养及开发使用制度的配套体系。这项改革,有利于我国培养高层次的建筑人才直接通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有利于我国建筑行业以更高的起点和崭新的姿态打入国际建筑市场;有利于国内建筑学高等教育和学位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我国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试办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的试点院校有:清华大学 重庆建筑大学 天津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哈尔滨建筑大学 湖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其招生选拔办法是全国统考或试点单位的在职人员单独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全国统考的时间相同,报考条件、考试科目等详见各试办院校的招生简章或向试办院校研招办咨询。

(三)单独考试

单独考试 (简称单考)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大学本科毕业(指国家承认的)后在本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连续工作满四年,并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原单位和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且为考生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专门组织的一种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形式由于这部分在职人员一般为实际工作部门的业务骨干,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更了解国情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于系用人单位选派,并且毕业后回原单位服务,所以一般思想政治表现较好,业务能力较强,专业思想稳固。但由于离开学校时间较长,相对其它考生而言基础课相对薄弱,而本职工作又较繁忙无暇复习,如参加统考竞争不甚平等,单独考试主要是针对上述情况而设立的。

单独考试的报名、录取主要由招生单位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其考试科目设置一般与全国统考相一致,但所有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结合这部分考生的特点自行命题,自行评卷。试题的难易程度与全国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外国语试题除有一定量的基础语法内容外,一般着重考查考生的阅读和翻译能力。业务课试题则根据在职人员考生的特点,适当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单独考试的时间与全国统考一致,单独考试的考场由各省 (区、市)招办统一安排。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相当于全国统考的初试分数线)由招生单应自行确定。近年来,为了保证单独考试考生入学质量,避免由于规模过分扩大加剧统考考生竞争的激烈程度,国家教育部规定,各招生单位通过单独考试录取硕士生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单位国家计划招生人数的15%。为检查、评估有关招生高校通过单考录取研究生的质量,国家教育部还对这部分考生不定期地进行有关科目(一般为外语)的考试复查。 由于命题要求不同.应试成绩无可比性,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它招生单位录取.

(四)推荐免试

推荐免试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一定比例 (或指标)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招生单位同意确认免其初试.直接参加复试,合格者录取为硕士生的选拔办法。设立推荐免试是为了正确引导广大本科生认真全面地学好本科课程,同时避免优秀考生(特别是具有一定特长的考生)由于一次考试失误而失去攻读研究生的机会.即所谓“一次考试定终身” 有关高校的推荐比例或指标由国家教育部直接下达。数额为: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中推荐生一般为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5%左右,其它学校一般为2%左右。推荐标准和办法由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必须在校内张榜公布。推荐工作一般由学校主管本科教学或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负责,主管研究生工作和其它工作部门配合进行。我校由研究生处负责推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均可接收推荐免试生.但必须留有一定的名额供公开报考。推荐免试生需在国家规定的统考报名时间内到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六、全国硕土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般进程。

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每年组织一次,招生工作一般从招生年度的前一年 5月份左右开始,直到当年9月份新生入学止,前后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其一般工作进程如下:

1、编制招生计划、专业目录(时间:5月初至7月初) 生年度的前一年5月初,招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始编制、印刷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进行招生宣传,并接受考生的咨询等。在此期间,同时进行当年的研究生录取工作。

2、推荐免试工作(时间:9月至10月)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有权进行推荐免试工作的高校,进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研究生的工作。被确定为免试生的学生,可自行或由推荐学校联系招生单位。

3、报名(时间:11月10日至14日) 推荐免试生和统考生在本省(区、市)招办指定的当地报名点报名,单考生和MBA联考生在其报考的招生单位研招办报名。报名期间,各报名点将开放全国招生专业目录供考生查阅。报名时,报名点依据国家教育部和本省(区、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报名地点

( 1)全国统考。报名点由各省(区、市)招办确定,一般设在地级市招办或当地的高等学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报名点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 2)单独考试和MBA联考

报名开始时间一般比全国统考的报名时间早两周左有,但截止时间一般与全国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报名地点一般在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考生应提前与报考的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了解有关的报考事项和要求。多数招生单位允许函报。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招生单位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4、报名资格审查(时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

在此阶段,招生单位依据国家教育部、本省 (区、市)招办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培养要求,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以决定是否准其参加考试。对于审查合格的考生,寄发给准考证,并同时以“准考考生情况表”的形式通知原报名点。对于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也将通知考生本人和原报名点。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工龄、大学的学习成绩及工作业绩情况、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或学生管理部门)对考生报考的意见;同等学力考生的自学情况等。审查的主要依据是《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等书面材料和通过其它渠道了解的情况。考生不仅在报名时要接受报名点依据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的资格审查(初审),还要接受所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报考条件而进行的资格审查(终审)。

此外,还存在由于寄发名址不祥或错误等邮寄原因而造成的差误,因此,如考生在寄出报考材料一个月内未收到招生单位寄发的《准考证》,应直接向招生单位查询。

5、命题(时间:12月份)

招生单位研招办遵照国家教育部和本省 (区、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安排命题工作。命题及试题印刷工作遵循有关保密工作要求进行,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应试本科目的人员不得参加命题工作,命题人员不得参加补习辅导活动。试题印刷结束后,招生单位通过机要通信将试题寄发到各报考点。

----初试科目的设置

全国统考的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 (一般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管理、语文与逻辑。单独考试初试科目的设置与全国统考基本相同。

----初试科目的命题单位

全国统考的政治理论 (文、理)、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工学各专业教学(一、二)及经济学中各专业的数学(三、四),医学类专业的医学综合、中医综合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非全国统一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自行命题。外国语专业的第二外语初试科目的试题,可由招生单位根据对第二外国语的要求命题,也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单独考试的各科试题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MBA联考的政治理论课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其它四门课由国家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命题。

6、考试(时间:一般在春节前10天左右)

考试由所在省 (区、市)招办统一组织进行,地点一般与报名点相同。

----初试的时间与地点

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前 10天左右。具体时间每年不同,届时以国家教育部公布的正式时间为准。初试为两天半,每半天时间(通常称为一个单元时间)安排一门课的考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科目除外)。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地点由各省 (区、市)招办统一安排,通常设在原报名点;参加在职人员单独考试和MBA联考的考试地点也由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招办安排。初试的时间与地点一般由报名点在报名时通知考生,《准考证》上也将予以注明。考试全部结束后的三天内,各考点将每名考生的各科试题及答卷密封后,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用机要通信寄送招生单位。

----关于补考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因非考生本人原因如试错寄、漏寄和邮递故障等情况而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各考点将有关情况通知考生报考单位,同时,将初步审查同意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 (区、市)招办审上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考生补考。如系考生本人原因(如生病、交通受阻等),则不能作为申请补考的理由。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试题的难易程度与统考的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统考后一个月左右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确定。补考通知由招生单位或考点直接寄考生本人,补考人员由各省 (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

7、评卷及通知考生成绩(时间:2月底至3月中句)

一般在寒假后开学左右,各招生单位组织业务课的评阅工作。与此同时,招生单位所在的省 (区、市)招办组织对全国报考本省(区、市)内招生单位考生统考试卷的评阅工作和进行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教育部。大部分招生单位大约在4月中旬左右向考生本人发出成绩通知单。

----关于初试成绩的通知与查阅试卷的规定

阅卷工作结束后,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如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招生单位研究生招办提出复查申请 ,研究生招办如认为考生申请理由充分,可组织专门人员复查。复查一般只核查是否存在漏阅试题,并重新累计各题分数,而对于阅卷的宽严掌握情况不予复查。复查结束后,研究生招办会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经复查如需变更成绩,须报经所在的省 (区、市)招办批准。

8、复试及调剂(时间:4月中旬至5目下旬)

一般在 3月底或4月初,国家教育部将召开当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部署当年录取工作,并确定全国统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俗称初试分数线)和其他录取政策。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录取政策和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不低于国家教育部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本单位的参加复试分数线,并确定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和拟破格复试人员名单。一般在4月至5月间向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书,并组织考生复试。对于复试合格的考生,大约在5月至6月间,将向考生所在单位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对于应届本科生还将索取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的基本要求,但招生单位由于名额所限不能录取的考生,招生单位一般将其报考材料转给第二志愿招生单位或尊重考生本人意愿将报考材料调剂到其它招生单位。

----复试和复试形式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第二阶段,是对初试的有效补充。从某种意义上说,初试是对考生群体进行区分,而复试则是对考生个体进行鉴别。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所有拟录取的考生 (包括推荐免试生)均需经过复试。复试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对考生的知识面、思维敏捷性、更直接的考查。复试的形式主要有笔试、面试和实验技能考核等。一般以面试形式为主。按确定参加复试人数与拟录取人数的比例,可分为等额复试和差额复试两种。

由于研究生教育是建立在本科教育之上的更高层次的教育,所以对于未经过系统的本科阶段学习的同等学力考生 ,复试应更为全面而严格,需要以面试形式加试 2~3门本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有的招生单位将其公布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大多数在复试通知书上注明。

----关于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最低复试分数线)

在初试阅卷工作结束后,一般在 3月下旬到4月上旬,国这有教育部将召开当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会议将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当年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综合考虑社会需求情况,在分析全国当年初试情况基础上,制定当年的录取政策,包括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一般称分数线)。近年来,基本要求有如下特点:

(1)建立相对稳定的入学水平要求,鼓励考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因此,在历年的分数线中,不仅对总分有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单科最低要求,并且这些要求的波动幅度都不大。

(2)考虑在职人员考生边工作边复习的实际情况,并鼓励研究生入学前经过实际工作锻炼,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所以对于在职人员考生在初试成绩要求上一般要略低于应届本科毕业生。

(3)由于边远地区经济、文化和教育相对落后,为加快这些地区的发展,鼓励高级人才到边远地区学习和工作,对报考边远地区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考生的分数线要略低于报考其它地区的招生单位的考生,同时对于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际照顾。

(4)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考虑到某些特殊专业的特点和本科教学现状,对报考部分学科、专业的分数要求略低于其它专业。

(5)单独考试的复试和录取要求,由招生单位参照国家教育部关于统考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国家教育部给定的比例或限额自行制订。

9、录取(时间:5月中旬至7月上旬)

招生单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所在省 (区、市)招办。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家教育部进行全国录取工作检查。对于检查合格的考生,招生单位将在6月中旬左右寄发录取通知书。一般在9月初新生到招生单位报到。

----录取时掌握的原则

录取工作贯彻 “德、智、体全面 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招生单位在经过复试和思想政治审查工作后,综合考虑各类生源考查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随着研究生招生计划体制改革的深入,从 1993年起,国家在对全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取消了委托培养招生人数的比例限制,并在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对于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考生,招生单位将根据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对考生进行复试,不能随便降低复试、录取标准。

----正式录取前的政审

思想政治情况审查 (通常简称为政审) 是研究生在正式录取前不可缺少的环节。政审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入学新生的政治质量。

政审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工作实绩、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调阅毕业论文 (设计)审查工作也将同时进行。

政审工作一般有两种形式,即派人外调或函调。大多数招生单位采用函调人事档案的方式,函调的有关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调剂录取的对象和工作程序

对于虽然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教育部的参加复试基本要求,但由于招生计划等方面的限制而不能安排复试或复试后不能录取的全国统考或 MBA考考生,招生单位研招办将负责把考生全部报考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或按考生要求(如系定向或委培考生还需征求原定向或委培单位的意见)转寄(送)其它招生单位。如其它的如生单位前来联系调剂录取,招生单位的以向其推荐的,一般会事先征得考生同意。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初试成绩未达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第二志愿或其他招生单位。由于国家教育部确定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时,考虑到和中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发展不平衡的部分艰苦行业的实际需求等情况,因而对于位于该地区的招生单位和部分专业的分数线有所不同,因而调剂录取时,考生的成绩是否达线均按拟调入招生单位或专业的分数线衡量。调剂录取一般在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除统考科目外,考试科目应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业务课考试科目大体相同。

----地方人员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招生单位的录取规定

地方人员报考军队招生单位被录取后,在入学后 (约3个月)办理入伍手续,学习期间的待遇按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毕业后在军内分配工作。

地方招生单位录取现役军人考生,一般应作为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 (大单位范围内)。研究生毕业后招生单位或其他单位如需选留或录用,须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为其办理转业手续后,方可安排到地方工作

----复试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复试通知书寄发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一般在当年的五月中旬至五月下旬间发出。对于同等学力考生,一般将在复试通知书上明确注明加试科目。从接到复试通知书到前来应试,多数招生单位会给考生留有一周左右的备考时间;一般在五月底前后进行复试;六月底或七月上旬发出录取通知书。

----关于保留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是指应届本科毕业考生被确定录取后,先参加当年本科生的毕业分配,到实际工作单位 (部门)锻炼1至2年,然后再返回招生学校学习。采取这个措施是为了使应届生在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前积累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使研究生更加了解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明确学习目的。

安排拟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保留入学资格有两种类型:

(1)由招生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前提下统一安排,如留校做辅导员、助教、助研等;

(2)由本人提出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先工作 1至3年再返校学习的申请书,交招生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如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硕士生入学前工作期间的身份和待遇与同届参加毕业分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相同。目前,保留入学资格这种措施限在高等学校实行,科研单位招生一般用于满足本单位实际用人需要,所以原则上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七、硕土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说明。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国家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下达。它分为国家招生计划、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这三部分构成了全国的年度招生总规模。一般在每年四月左右下达。

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当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主要依据是:对人才需求的中长期预测;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考虑国家近期对毕业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能力;招生单位的培养条件等因素。

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招生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安排本单位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一般按二级学科分非定向招生计划、定向招生计划、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四类编制。一般在每年六月左右编制。

八、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招生简章是各省 (区、市)招办或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向社会公布招生规定、要求和计划等信息的文件。一般按年度编制,并在全国统一报名日期前公布。

招生简章内容一般包括:培养目标;招生类别;考试方式;招生人数;报考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时间、地点;报名手续,报名考试费用;考试科目的设置要求及适用专业;适用体检标准和组织办法;单独考试、 MBA联考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录取有关事项;学习期限与毕业分配;学习期间的待遇;其它需要向考生说明的事项。

招生专业目录是国家、各省 (区、市)和研究生格生单位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研究生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目前,招生专业目录主要有4种形式,即各省(区、市)招办统一印发的本地区招生单位专业目录的汇编本;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编印的本系统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部分省(区、市)招办(一般按大区)联合印发的招生单位专业目录合编本和各招生单位的自印单行本。

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生单位的名称、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2)招生单位的简介以及对考生报考的特殊要求;

(3)招生单位当年招生的学科、专业名称、代码、研究方向以及本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4)各个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5)入学考试科目,部分招生单位也列出相应的复习参考书目;

(6)招收研究生的类别、考试形式、学习方式和其他有关情况等。

多数招生单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作招生宣传材料,供考生索取,一般可收取成本费 (2元或5元)。考生应尽早地了解与报考志愿有关的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以便及时复习迎考。在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尚未编印公布时,前一年的版本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九、在学硕士研究生的待遇和毕业分配

(一)在学待遇(普通奖学金,计划内)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 [1996]8号文件规定,硕士生在学期间享受普通奖学金标准如下: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4)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按招生单位的有关规定,享受“优秀奖学金。

(5)在校研究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6)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毕业分配

毕业硕士研究生就业.按照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股的方针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统筹安排。

非定向硕士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由国家安排就业,大部分采取毕业硕士生与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 “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就业去向。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的非定向硕士生面向全国分配;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和科研单位的非定向硕士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

查看全部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