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秉承德智体全面衡量、按需招生、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录取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复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与督查等工作。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纪检书记担任,成员为研究生院院长和书记、学校纪检部门、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培养单位的工作开展,承接学校及上级部门的具体工作指令。
二、调剂工作
严格遵守国家调剂工作有关规定,执行过程中特别注意:
1.第一志愿报考专业须与我校当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相符或相关,不跨门类调剂,并且必须是我校当年第一志愿考生未达到复试人数的专业,依据分数及德行综合评价,择优调剂。
2.初试科目需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3.不接受初试成绩未达到教育部确定分数线的考生调剂。
4.不接受第一志愿非报考我校,但现拟以少数民族照顾分进入我校的考生调剂。
三、破格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破格规定开展工作,并控制破格比例。
1.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2.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不进行破格复试。
3.不破格第一志愿非报考我校的调剂考生。
4.不破格已享受民族政策优惠的考生。
四、复试工作
根据国家录取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具体的复试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复试程序与标准。
1.成立复试小组
各培养单位的复试组织工作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内按照不同专业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每组由不少于5名本专业具有副教授以上、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办事公道正派、经验丰富,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部门的教师担任,并设秘书1人,由其完成答辩现场的记录和成绩汇总。
2.复试前培训:各培养单位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和工作纪律的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3.决定复试结果: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必须参加复试且成绩合格(免试推荐生参加师生双选,不再进行复试),培养单位负责人要签署汇总的复试学生成绩单,对本部门所属学位点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有关培养单位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4.明确复试要求:学校“研招办”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差额复试。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两门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
5.诚信评判与管理:对以往作弊学生严格按照规定不予复试和录取。参与复试工作的教师须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五、录取工作
1.思想政治品德和诚信审核应符合招生要求。
2.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其比例原则上占录取总分的4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复试总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求和即为总成绩,在各专业内按照总成绩排序,依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体检合格后依次录取。拟录取名单经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录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对拟录取考生进行调档审查,仅对审查合格者名单发录取通知书。
六、组织工作纪律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工作
1.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对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件及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公示,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保证申述渠道的畅通。
2.严肃复试招生和录取纪律,严格组织程序,实行各环节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对学生、教师及管理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和承诺管理,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任何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坚决、迅速、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