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2008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应届少数民族本科生在录取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户籍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2、出具与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事部门同意接收本人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其所在地就业的证明。
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应届少数民族本科生于4月20日前将证件及相关证明交研究生部招生科,逾期未交而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请在附件中下载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