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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报考点2011年考研现场确认通知

考研时间: 2010-11-09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南京大学201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通知

考生朋友:

欢迎报名参加2011年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为便于考生报考,特将现场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京大学报名点的任务

承担在南京市报考南京大学(包括推荐免试研究生)及全国报考南京大学单独考试、管理类联考、美术研究院的报考工作。

二、南京大学报名点的安排

1、报名地点:

南京大学鼓楼校区北园北侧门 费彝民楼B座二楼(北京西路晶丽酒店西侧)

2、报名时间:

2010年11月9日—14日,8:30—17:00。

三、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需原件);

2、网上报名编号;

3、报名费。

南京大学报名点

2010年11月2日

硕士研究生报名程序

1、验证缴费:

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及网上报名时打印的《信息校对表》(网上报名时没有打印该表的,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生证及网上报名编号3201*****后五位)到费彝民楼二楼“缴费处”,核验证件、缴纳报名费(全国统考、联考、单独考试120元/人,推荐免试60元/人),领取发票及报名程序。第一、第二组为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第三组为推荐免试、管理类联考。请正确选择,排队报名。

2、拍照领表:

凭本人身份证及缴费发票到费彝民楼二楼 “拍照处”拍照,领取计算机打印的《报名信息简表》。

3、签字确认:

认真阅读《报名信息简表》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正反面),若信息无误,在《报名信息简表》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上本人姓名,确认信息;若信息有误,立即在《报名信息简表》上予以更正(按教育部规定:报考单位、院系、专业、研究方向、考试科目、考试方式、专项计划不能更改),并将改正后的《报名信息简表》交回费彝民楼二楼“信息查询修改处”,信息修改后,重新打印《报名信息简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4、交登记表:

到费彝民楼二楼“交表处”交《报名信息简表》,完成报名手续(不交《报名信息简表》者报名无效)。

友情提醒:准考证由考生在2011年1月1日-14日登陆中国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

>>2011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2011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其试题在启封和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公平公正的考试竞争环境,良好的考风考纪氛围,试题的安全保密直接关系到国家考试公信力和新生入学质量,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公告如下:

一、热忱欢迎广大考生参加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考试。请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和“文职干部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争当诚信公民。

二、考生入场时只能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须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如误带上述物品,请在入场前存放在禁带物品摆放处;如带入考场,不论是否有意,一律视为违纪;如使用上述物品,一律视为违规。

三、第一科开考前30分钟,其他科目开考前2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监考人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违规物品,考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和配合接受检查,为节省考生宝贵的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衣帽鞋袜。考试过程中,我省各考点还将使用其他探测仪器,监测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等违规行为。每科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四、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作弊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作弊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同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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