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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2014年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复试工作方案

考研时间: 2014-03-2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为做好学院2014年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3号)等文件中有关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复试工作。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试具体事宜。

(二)程序公开,全程监督

复试方案、复试考生名单及其初试成绩上网公布(网址:http://yjs.nsa.gov.cn)。学院成立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巡视监督组(以下简称巡监组),负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过程巡监。

(三)严格培训,保证质量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复试工作严格按照复试方案进行。

(四)公平公正,择优选拔

复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

二、复试工作

(一)复试资格确定

我院初试分数线:总分160分,英语41分,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82分。

1.一志愿考生

初试成绩达到初试分数线的考生准予参加复试。

2.调剂考生

我院拟调剂50名考生参加复试。

(1)调剂条件

①第一志愿报考其他招生单位2014年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研究生。

②符合我院2014年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详查我院研究生招生网招生简章:http://yjs.nsa.gov.cn)。

③初试成绩达到我院初试分数线。

(2)调剂程序

①我院将于2014年3月25日9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开通调剂系统,额满为止。

②拟调剂考生须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填报调剂至我院复试的志愿,否则调剂无效。

③我院在调剂系统中向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

④考生须在我院复试通知规定时限内在调剂系统中回复“同意参加复试”,回复“不同意参加复试”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考生将被取消复试资格。

(3)调剂注意事项

①学院MPA为周末授课,考生须保证周末到学院学习。

②学院MPA学员入学后不转户口和个人档案,毕业时不发放派遣证。

(二)复试时间、地点

时间:2014年3月29日(周六)至30日(周日)

地点:国家行政学院。

(具体安排详见我院研究生招生网后续通知)

(三)复试形式与内容

1.复试形式

复试采取面试形式,面试专家组由5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设主考官1名,另设工作秘书1名。面试专家组成员当年度须无直系亲属报考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双证)。

2.复试内容

公共管理、政治理论、英语。

公共管理主要考察考生公共管理基础知识和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

政治理论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政治理论知识和政策素质。

英语主要考察考生的听力和理解表达能力。

3.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管理40分、政治理论30分、英语30分。

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40%。(初试成绩满分300分)

总成绩=(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40%。

(四)复试程序

1.资格审查

(1)考生于规定复试时间之前半小时到达学院指定地点。

(2)复试前,工作人员对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学历认证报告、单位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者,不予复试。

(3)考生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相关规定取消复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2.面试

(1)考生在备考室抽号确定复试顺序。

(2)考生按顺序进入考场,现场阅毕试题后回答考官提问。每名考生面试时间20分钟。

(3)面试考官当场评分,确定复试成绩。

三、复试监督与复议

(一)复试巡视与监督

实行巡视与监督制度。巡监组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全程监督,对复试现场进行巡视。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如有疑问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室(010-68929012)或北京教育考试院(010-82837216)反映。

(二)复试复议

1.考生若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2.巡监小组负责对考生提出的复议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提出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一周内答复考生。

四、体检

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要求,参加复试的考生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复试时提交体检结果(医疗机构列表见附件;体检表样式见附件,须正反面一页打印,并须体检机构在考生照片上加盖骑缝章)。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和身体健康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其他

本复试工作方案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工作咨询电话:010-6892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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