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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2011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办法

考研时间: 2010-09-1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相关学生简称推免生),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免试,是指符合推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择优遴选后,可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和择优选拔等原则,鼓励跨学科专业推荐。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推免工作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教务处、学工处、监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工作政策的制定,推免生考核及推免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等。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相关学院须成立由院领导、硕士点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院推荐免试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其中,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院推荐免试生工作小组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指标数,依据下列有关原则研究确定推荐免试生名额分配方案,将指标分解并下达到各学院。

1、综合性原则。学院博士点(建设学科)数、硕士点数、省级重点学科数、一本专业数、应届毕业生规模等;

2、倾斜性原则。生源不好的学科、国家发展急需的学科、艰苦行业的学科、特色学科专业和特色专业班级等。

第八条 特长生的推荐免试生的指标单列。

四、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

1、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国家四级英语考试达到425分,前6个学期(五年制的为前8个学期)课程均学分绩专业排名处于前30%以内(若申请人数不足时,可适当放宽);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5、品行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补考(与硕士点初试相近的4门课程:英语、数学和两门专业课。如果不考数学,则为英语和三门专业课。其中,专业课由学院指定并公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在相关专业领域已有较为突出的成果者,经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业绩材料及教授推荐意见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确定其推免资格。相关直接确定推免资格的标准,应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从严掌握。

五、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流程

1、研究生处发布推免工作信息;

2、相关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要求、学生科研能力、获奖情况等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3、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填写《华东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报所在学院,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资格初审。相关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专业名次、本科阶段前三年(五年制的为前四年)文化课成绩及全国英语四(六)级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

5、专业复试。相关学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组织进行专业复试。复试的方式、内容及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学院根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复试成绩综合排序,按分配名额的1.5倍确定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6、考核选拔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的候选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对符合推荐条件者组织考核。

考核内容:体检、综合素质测试。

7、根据学院排序(权重0.7)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权重0.3),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研究生处进行公示。

8、凡取得推免资格者,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我校当年推免生,报江西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在两个公示期内,凡有异议者均可向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诉。

六、推免时间

第十三条 推免工作安排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的第七学期进行,推荐对象的成绩终算时间为第六学期(五年制的为前八个学期)。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九月上旬下达本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表。

七、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如发现学院在推免工作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的,将缩减或收回该学院的推荐名额,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资格,已经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生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监审处负责对推免生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八、附则

第十七条 凡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原则上应在本校相关专业攻读硕士学位;接受外校推免生的学院,经学校推免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推免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已被正式确定为推免生者,不得放弃资格,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再参加就业推荐。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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