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14年起,研究生实行收费制度。按青海省收费标准执行。
青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13.10.25更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院系所。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材料内容包括在读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及日常综合表现。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青海大学,且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当年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象为三年级研究生,科学学位占60%、专业学位占40%。
第二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4年,硕士生修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
5、积极参加院校各类活动,成绩优异;
6、在读期间,不得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
1、担任研究生会干部计10分,院系班级干部计8分,同时担任不同层次的研究生干部,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2、本学科课程学习成绩排名第一名计30分,以下依次递减2分;
3、CET-6考试成绩500分(含500分)以上者计16分,475分(含475分)——500分者计14分,450分(含450分)——475者计12分,425分(含425分)——450者计10分,400分(含400分)——425分者计8分,375分(含375分)——400分者计6分,350分(含350分)——375分者计4分;科学学位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400分(含400分)以上,方可加分。
4、在校期间获得奖励按个人排名前三名计分。就同一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以不同内容申请的不同级别奖项,可累计计分。获国家级奖励第一名计10分,第二名计8分,第三名计6分;获省部级奖励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6分,第三名计4分;获校级奖励第一名计6分,第二名计4分,第三名计2分;
5、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被SCI每收录1篇计30分;被EI每收录1篇计20分;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每发表1篇计10分,其它公开发行期刊每发表1篇计5分。
6、每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计10分,国内学术会议交流计5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补考记录者;
4、超过规定学制者;
5、受到处分者;
6、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7、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8.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执行,并统一保存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各院系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汇总、初评等工作,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名额向各院系下达分配名额。名额分解主要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科研成果和研究项目等指标,适当向重点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学位点推荐、院系评审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审核、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交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重视学科点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院系所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将获奖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上报青海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统一保存。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