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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蒙古考研“拒考事件”折射“官僚冷漠”

考研时间: 2014-01-07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今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位考生因持临时身份证,在呼和浩特市某考点被监考人员拒在门外。临时身份证该不该被拒,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拒考事件”折射出的“官僚冷漠”,着实令人心寒。

之前,这位被拒考生因身份证丢失,特意去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证明,以及有效期限至2014年2月28日的临时二代身份证。4日上午,顺利参加首场考试,下午提前赶到考点准备参加第二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以“临时身份证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拒之门外,从而中途被迫痛失良机。

为何上午参加考试符合要求,下午却“苦苦哀求”不准入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这表明,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尽管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要求,“考生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入场。但并未说“必须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也没强调“持有临时身份证不准参加考试”。大门入口处也未设可以扫描带有电子芯片的二代身份证微机确认系统,查验考生身份依然靠人工作业。

考场监考人员教条地只认“第二代身份证”,不认临时身份证,显然是典型的形式主义;而上级考试中心的值班领导接到考生电话反映问题,又没有及时处理问题,这是典型的官僚主义思想在作祟;主考方负责人和监考人员,发现有争议的突发情况,没有从考生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暴露出人文关怀的缺失。

其实,监考人员完全可以先让其参加考试,事后若查出作弊行为或确实违反规定,再按考试监督程序取消其成绩也不迟。再者,考试期间,各地都应当设有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突发情况,甚至可以为考生开启“绿色通道”,先保证其顺利参加考试。而内蒙古相关考场的做法,却致使这名考生痛失良机、败在考场之外。

“拒考事件”不仅表现在相关部门剥夺“临时身份证法律效力”的无知,从中折射出的“官僚冷漠”,更令公众感到愤怒和悲哀。

内蒙古一考研考生因持临时身份证被拒考

在刚刚过去的周末,内蒙古一位参加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因持临时二代身份证,在呼和浩特市一考点被监考人员拦在门外,被迫中途放弃考试。

“上午考思想政治理论很顺利,监考老师没说啥。没想到,下午考英语进考场时,监考人员把我拦在门外。”张某某说。

此前,张某某身份证丢失,家人于2013年11月29日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公安局为她办理了户籍证明和临时二代身份证。“我拿着准考证、考场座位通知单、户籍证明、临时二代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监考人员就是不让我进考场,唯一的理由是‘临时身份证不符合要求’。”她说。

“后来,阻拦我的监考人员让我拨打门口张贴的‘监督电话’,接电话的一位自称姓张的工作人员说‘就这规定,你爱跟谁投诉跟谁投诉去!’”张某某认为,她的临时二代身份证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自己又没有迟到,监考人员拒绝她参加考试属违法行为。于是,她随即将此情况发布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中,引起网友的关注与议论。

1月5日下午,记者赶到事发中学采访时,大门口的监考人员让记者拨打“监督电话”了解情况。内蒙古招生考试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值班负责人经请示其领导后,回电话告诉记者,对于考生被拒之门外的事情,他们已有所了解;对于持临时身份证能否参加考试、自治区是否有专门规定等问题,得等领导周一上班商量后才能回应。

张某某所持准考证“考生须知”栏写有“考生凭‘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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