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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分析题(二)答案

考研时间: 2015-11-0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卷当中,法理学分数值在六十分左右,考生应该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这门课程。下面是查字典考研分享的一些法理学分析题。

6、答:从法的形式特征来看。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进行调整。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虽然。法律有时要考虑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因素,但是并非以此为出了点。法律通过对人的行为调节来调整社会关系。另外,法律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杜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概而言,。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7、答:该镇长的言论表明了他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错误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典型表述。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而该镇长的言论却表明了他所抱有的法是治理社会的工具这样一种人治的观念。其二,就依法治国而言。法是指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不能把法泛化。以至于认为只要是权力部门制定的规则都是法。这是对法的严重曲解。其三,依法治国或者说法治的主休是人民,其客体是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因此。该镇长言论中流露出的认为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理老百姓的观念同样是错误的。

8、答:我们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待法的作用。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按照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作用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预侧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正是由于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才表现出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就在于能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可见,不应将法的作用局限于强制作用。

不应将法的作用局限于强制作用。

9、答: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体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从范围上讲,两者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但其内容和效力是有差别的。并非“无内容和效力之异”。就内容而官,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级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行政法规与鉴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刨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10、这种观点是对的,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要想使法律真正有效力,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定性。从某种意义外讲。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的原则。法律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法律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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