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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中国法制史冲刺梳理:三国两晋南北朝

考研时间: 2015-11-30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查字典考研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一)法律思想:三国:崇法而不卑儒;两晋:法制儒家化;南北朝:礼律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③分支期,南北朝时 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立法活动:1、曹魏《新律》魏明帝三年(229),陈群等修订,共十八篇①对《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释: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西晋《泰始律》(又称《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张、杜的注解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唐律中的律疏的出现影响极大。 一是将《刑名》分为《刑名》和《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总则。二是增加律疏注释。三是文字简约,术语规范,罪名界定正确。四是礼律进一步融合 3、《北魏律》太和年间完成,共20篇,其体例和内容在魏晋律的基础上均有新的发展,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诸律之嚆矢。(官当入律,失传。释: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北齐律》(代表作) 武成帝清河三年(564)完成,在久为法官、明解律令的律学世家封述等人主持下完成,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步法典。一是开创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 二是首创《名例》篇并置首。三是律条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是改革刑罚制度,确立笞杖徒流死新五刑 五是首创重罪十条(释: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处罚极重:本人;亲属不宽宥;思想犯,先斩后奏,隋初制定的《开皇律》将这一规定稍加修改而称为十恶,其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与重罪十条一脉相承。从此,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于后世法典之中,直至明清)4、《麟趾格》和《大统式》 541年,修成《麟趾格》 545年,编成《大统式》 律学大发展注释律学空前兴盛。

(四)法律形式1、律2、令律以正罪名,令以有事制凡不宜入律者,悉以为令(律令为主)3、 格4、式 (在汉代的基础上增加格式)5、科6、比。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六)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1)法典体例逐渐定型:1、《名例》篇确立2、十二篇体例形成3、以注(疏)附律4、律条简要5、明确法律概念术语。

2)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1、彻底废除宫刑,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2、改进妇女从坐的法律,缩小从坐范围3、流刑确立,封建五刑初步形成,名实相符。

3) 官僚特权制度法律化:1、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官当出现(北魏律)3、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选拔官吏的行政法律制度,设 中正官,三等九品,故名,利弊参半,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4)官口占田荫户制度(经济特权) 4、罪行确立标准儒家化。

(七)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五服之亲即九代(族),均属有服亲,称为五服。 据服丧时间的长短和丧服质地的粗细,分为五等,称五服亲:斩衰(音催),服丧三年;齐(音资)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五服亲属间的侵害行为,依亲疏关系来定罪。关系越近,尊犯卑越轻,卑犯尊越重。 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体现。

(八 )留养承嗣:《北魏律》规定。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经皇帝裁决,可待亲老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时再接受刑罚。

(九)司法制度

1、变化:①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御史监督职能加强。②中央统治机构由一省向三省转变, 尚书省三公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③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2、诉讼审判制度:1、皇帝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2、建立死刑奏报制度:北魏太武帝始光四年(427)3、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4、规定上诉(乞鞫)、特使察囚和案验制度(1) 上诉(乞鞫)(2) 特使察囚制度(3)案验制度 3、滥用刑讯:重枷、测罚、测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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