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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

考研时间: 2015-12-15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假释

一、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有期徒刑:已执行1/2

无期徒刑:已执行13年以上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

(一)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二)无期徒刑:10年

四、不得假释

(一)累犯;

(二)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单独一个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是指数罪并罚后。

五、应该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2.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假释。针对漏罪单独定罪处罚。

3.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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