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 | ||
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 | 魏律 曹魏律 |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
晋律 泰始律 |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 |
北魏律 | 官当的出现 | |
北齐律 |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 |
法律形式变化 | 律、令、科、比、格、式 | |
法典内容变化 | 八议 |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
官当 |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 |
重罪十条 |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 |
刑罚改革 |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规定鞭刑、杖刑。 废除宫刑。 | |
准五服制罪 |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 |
死刑复奏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