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 | ||
大明律 | 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 |
明大诰 | 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 |
清朝 | ||
大清律例 |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 |
例 |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 |
明清会典 | <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 | |
清末 | ||
预备立宪 | ||
钦定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 |
十九信条 |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 |
大清现行刑律 |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 |
大清新刑律 |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 |
大清商律草案 |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 |
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 |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 |
大理院编制法 |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 |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 |
法院编制法 | 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 |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 | 改刑部为法部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实行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