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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要约

考研时间: 2016-01-1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查字典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承诺的生效和撤回,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一、要约申请

《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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