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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16考研复试录取办法

考研时间: 2016-03-23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省教育厅招生会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1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复试录取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进一步加强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深化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复试的科学性,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2、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注重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加强对思想政治素质、诚信评判和身心健康状况的考核。

3、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群体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4、成绩量化。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都要有量化结果。

5、复试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6、以人为本、服务考生。提高服务意识,尊重考生的人格,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复试工作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校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制定分单位招生计划分解办法;制定我校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对各学院复试现场进行巡视监督;及时调查处理考生的投诉和举报;严厉查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招生违规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和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2、各学院成立院级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学院相关领导、学科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国家、湖北省文件要求及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复试小组的成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复试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保证复试质量,复试工作必须全程录像。

3、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小组由5~7名教师组成,负责实施对考生的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和面试考核。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

四、调剂原则

1、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应相同。

4、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6、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五、复试安排

1、复试时间安排

1)3月21日和3月24日上午(8:30~11:30),报考荆州本部学院的考生到东校区校医院报到及体检。

2)3月21号和3月25日上午(8:30~11:30),报考武汉校区学院的考生到武汉校区校医院报到及体检。

3)各学院复试时间:3月18日-3月27日。具体复试时间及要求请查看各学院通知或与学院联系,

2、考生体检和参加学院复试时均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应届生还须提供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复印件及学籍、学历认证报告,近期免冠相片1张

3、复试名单

各学院在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之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划定复试分数线,制定复试方案,确定差额复试比例及复试考生名单,复试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示,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参加复试。

4、资格审查

学校在组织学生体检报到时,对准予复试的考生统一进行资格核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名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硕士入学时交验毕业证)及学籍、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各学院复试时,必须安排专人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复审,即对考生的报名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复查。

对报考条件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5、复试费

复试费每人100元,同等学力考生加收100元,复试费由各学院在资格审查时收取。

6、复试内容及方式

复试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笔试、外语笔试(各学院选择)和面试。

面试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专业素质和能力(包括大学成绩和表现,及实践(实验)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政治思想品德、知识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质、举止、表达和礼仪等),均为100分。

复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40%+外语听说能力成绩20%+(专业素质和能力成绩)10%+(综合素质和能力)成绩30%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5)60% +复试成绩40%

工商管理硕士: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60% +复试成绩40%

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录取。

根据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程中有任何一门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7、体检要求

参照教育部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拟录取名单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总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

六、新生奖助学金政策

学校按照《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学费及助学金的暂行规定》,《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长江大学研究生优秀生源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1、优秀生源奖学金

(1)凡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5000元的奖励。

(2)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985高校、211高校、其它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专业的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应届生10000元的奖励,给予往届生3000元的奖励。

(3)凡调剂到我校并被录取的985 高校、211高校、其它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所在专业的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应届生5000元的奖励,给予往届生2000元的奖励。

(4)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学历为二本以上普通本科院校的考生,非英语专业已过六级,英语专业已过八级,或研考英语成绩超过60分,且研考总分超过本专业国家规定录取起分线理工科在40分,文科在50分以上的,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

(5)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20%的本校应届本科考生,在入学报到正式注册后,学校给予3000元的奖励。

2、学业奖学金

凡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就业除外)均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分类、标准及比例:

硕士研究生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

2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一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80%,(一等奖、二等奖的参评人数仅为第一志愿报考长江大学的非在职考生)。三等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0%,三等奖的参评人数为调剂到我校的考生。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享受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A、被我校接受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B、毕业于985、211高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C、985、211高校应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985、211高校往届本科毕业调剂到我校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若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D、二本及以上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高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40分,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英语和政治初试成绩均超过60分、总分超过当年国家线60分,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七、举报及申诉渠道

举报及申诉电话:0716-8060993,0716-8060564

举报及申诉邮箱:jwxfk@yangtzeu.edu.cn,cjdxyanzhaoban@163.com

通讯地址:长江大学东校区6教404室,长江大学东校区行政楼213室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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