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5]9号)、《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进程表>的通知》(教学司[2015]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等文件中有关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组织管理
复试工作实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浙海院研[2016]1号)、学院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三级管理模式。
1.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拟录取名单的审定、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2.学院招生复试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各相关学院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3.各学院研究制定适合本学院研究生选拔特点的实施细则,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方法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4.各学院按学科(专业)根据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复试工作办法
一)复试时间与地点
复试时间由各学院根据生源组织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复试的地点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提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复试考生资格
1.一志愿考生
初试成绩达到教育部制定的《2016年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满足我校各学院各专业复试基本标准的考生可参加复试(见各学院复试工作办法)。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
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在相应学科门类(学科)/专业学位国家线基础上总分降50分,单科降10分。
3.调剂考生
我校在中国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达到2016年国家规定的可调剂基本条件和学校公布的调剂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调剂到我校,各学院从调剂系统中挑选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四、复试程序
1.一志愿考生由各学院电话负责通知。调剂考生登录调剂系统,回复复试通知,并确认复试科目或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2.复试资格审查
考生在复试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2)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持本人学生证及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毕业证书需于新生开学报到时向学院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3)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需提供符合其报考资格要求的各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1寸照片2张;
(6)政审表。
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考生所在单位政审意见”栏中盖有学院党组织公章,在职人员要有该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要有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盖章,档案在街道办事处的要有街道办事处盖章。
复印件均留存至各学院。凡提交的报考信息需与本人实际相符合。凡是不符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3.笔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
专业课考试一律采取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00分,考生凭初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试科目参照《浙江海洋学院201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加试时必须至少增加两门所报专业、领域本科主干课程笔试,加试科目参照《浙江海洋学院201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难易程度应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要求掌握。各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100分。
对跨专业调剂考生的复试需从严掌握,是否加试本专业笔试考试科目由各学科专业(领域)复试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专业课笔试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要求组织,研究生处负责复试试卷的印制工作,学科专业(领域)牵头学院负责考试安排和评卷等工作。
4.面试:重点考核考生所掌握的外语水平、从事科研的能力潜力和综合素质等。
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素质和能力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外语能力。外语测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以及对专业外语的掌握程度,同时考察考生的外语听力水平。外语能力测试由各学科(领域)牵头学院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外国语学院配合完成。
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②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④人文素养;
⑤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5.体检
复试考生体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复试考生体检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学校公共管理与医疗中心负责协调落实,由学院负责通知体检考生和名单上报。有特殊需要的学科专业(领域)可根据本学科专业(领域)特点,提出具体体检要求。
特别说明:在复试过程中的笔试和面试环节,需要全程录音录像。且面试环节中须指定秘书对面试过程详细记录。相关录音录像和面试记录资料,按考生进行分类整理后,妥善保存。
五、复试录取成绩使用及计算方法
1.复试成绩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加权总和。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具体由各学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确定。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或测试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合格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自行确定。
2.复试成绩计算方法
可参照:复试成绩=笔试成绩×30%+外语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执行,具体由各学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确定。
3.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初试成绩×权重系数+复试成绩×权重系数
其中:初试成绩=考生初试总分/5,权重系数具体由各学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确定。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坚持复试淘汰制度。
2)坚持实事求是,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录取工作程序
1)各学院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结合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招生计划等,提出待录取名单。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并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浙江省教育教育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3)拟录取考生名单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复试录取纪律和要求
1.研究生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与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复试组织机构,做好复试工作准备,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进一步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肃处理。
3.各学院应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报考研究生的教师应回避复试录取相关工作。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以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复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复试结果有异议的,要做好复议工作。
八、其他
1.本复试录取办法按规定报浙江省主管研究生招生部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2.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