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按国家规定,统一考试、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进行现场确认,否则不能参加考试。为保证有序高效地做好现场确认工作,特制定此公告,请各位考生遵照执行。
一、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11月10日—12日,每天08:30—17:00。
地点: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图书馆一楼综合办事大厅。
鉴于本次现场确认为三天时间,特别提醒大家合理安排时间,避免错过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流程
重庆医科大学报名考试点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现场确认流程见附件1,请考生熟悉流程,现场确认时严格按照流程办理。
三、考生须携带材料
1.往届本科生:
①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③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④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2);
⑤考生本人重庆市户口簿原件。
在我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考生,须提供重庆市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记录(加盖社保机构印章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2.应届本科毕业生:
①居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学生证原件;
③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2);
就读学校所在地不在重庆市的考生,须提供本人重庆市户口簿原件。
3.单独考试考生:
①单独考试申请书(登录本网站单独考试申请材料进行下载);
②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专业、毕业高校、毕业时间、现任职务、联系方式等);
③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④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方法见附件3);
⑤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书(登录本网站单独考试申请材料进行下载);
⑥两名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家出具的推荐书(登录本网站单独考试申请材料进行下载);
⑦考生诚信承诺书(附件2)。
上述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由工作人员收取存档。现场确认时将查验考生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
单独考试考生资格审查须在陈怡婷老师处进行。审查、交验相关材料合格后,再进入下一流程。
4.军队考生:
除须携带上述规定证件外,如因故暂时不能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者,必须持有《未办理身份证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证明》(附件4)方可现场确认。
已入军籍的军校应届生需出示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军队在职干部需出示军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现役军人报考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考生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且报考单位为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单位代码“9”开头),考点不进行学历审核。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
除须携带上述规定证件外还须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
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除须携带上述规定证件外,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四、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1.《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替考等将处以最高7年有期徒刑。见附件5。
我校考点全部为标准化考场,防范高科技作弊措施完善,监考人员及考务人员经验丰富、严谨负责,请广大考生切勿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2.报考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我校报名考试点进行现场确认。
3.对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学籍/学历认证报告(附件3)。对未能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或未能提交学籍相关证明材料的考生,须由考生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4.各位考生必须于2016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26日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方能参加初试。考生必须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相关内容及要求。考生因没有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无法参加考试或者没有按准考证的要求做好相应参考准备,造成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有关准考证具体问题,考生须咨询报考单位。
5.初试时间:2016年12月24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6日8:30至14:30进行。
6.请于2016年12月23日下午到我校考场阅读考试各项注意事项及考场分布。
7.2014年起,我市考点全部考生只准携带使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配发的考试文具,考生不得自行携带文具入场。
8.我校考点全面启用标准化考场,各考室内均安装有卫星同步时钟,考生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水杯、背包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将以违纪处理并计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如物品遗失,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点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附件:
附件1:现场确认流程.doc
附件2: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doc
附件3: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简介.doc
附件4:未办理身份证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证明.doc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