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复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考核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核。
第二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三条初试成绩(单科、总分)达到报考专业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参加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制度。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本单位复试录取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复试
第七条制定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并于复试前对外公布。
复试细则中须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成绩计算方式、调剂政策、录取规则等。
第八条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各培养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九条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各单位要对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条成立复试小组。各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结合复试考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复试准备。
(一)通知考生。各培养单位根据复试名单提前通知考生复试时间和地点。
(二)复试命题。进一步完善复试命题工作规范,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完备保密设施,确保命题质量。
(三)复试场地。复试应全程录音、录像,复试笔试考场须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
(四)面试分组。面试教师名单要严格保密。考生分组情况在复试开始前30分钟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各培养单位在考生报到时,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招生章程的要求,安排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考生和审查人员的双方签字。对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第十三条复试一般包含专业笔试、面试和外国语测试。各部分成绩满分均为100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的复试成绩。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审计等5个专业学位类专业,需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满分100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复试成绩。
第十四条专业笔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考试科目参照招生专业目录。考试形式为闭卷,满分为100分,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五条面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鼓励采取有利于考查学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面试形式。
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专业素养考查主要包含:(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2)考生对本学科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潜力;(3)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综合素质考查主要包含:(1)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2)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3)人文素质;(4)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每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参加面试的教师当场独立打分,其平均分为考生的专业面试成绩。
第十六条外国语测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形式为听说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1)考生在进行复试报到时,应向培养单位提交《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调查表》,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出具考生现实表现的意见;(2)各培养单位在复试中要组织专人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八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形式为笔试,加试时间3小时,每科满分100分,难易程度原则上与本科教学大纲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综合成绩由初试部分和复试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一)初试满分为300分的专业:
(初试总分÷3)×70%+复试成绩×30%。
(二)初试满分为500分的专业:
(初试总分÷5)×70%+复试成绩×30%。
复试成绩中,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各部分所占权重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并在其复试细则中公布。
第四章 调剂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需要调剂的专业、人数和基本要求。相关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调剂细则,明确调剂条件、调剂时间、工作程序等,经学校审核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申请同一调剂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将按照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调剂复试的名单。
第二十二条调剂程序
(一)填报志愿。考生须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报调剂志愿。
(二)确认复试。学校对申请调剂考生进行遴选后,将通过“全
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送调剂复试通知,接到通知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复试通知。超过时间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调剂复试资格。
(三)调剂复试。考生须按要求参加调剂专业的复试。
(四)确认录取。学校将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送待录取通知,收到待录取通知的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待录取,超过时间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录取资格按照综合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三条复试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60分的,不予录取。
(四)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调剂复试的考生,不参与一志愿考生排序,在学校公布的调剂计划内,根据综合成绩排名录取。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单独考试、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等)招生计划单列,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在其专项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初试总分较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培养单位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负责人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办公室、研究生院和校内相关单位在复试期间,对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培养单位应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限内负责受理考生对复试录取工作的投诉和申诉,确保渠道畅通。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按照要求,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参加复试的考生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体检在复试阶段进行,由学校医院统一组织,具体
时间由各培养单位与学校医院协商确定后通知考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生效,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和教育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教育部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