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资金来源由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和指导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等组成。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奖助金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制定奖助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审定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实施细则和提交的初评结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含医学部、金禾中心、前沿院,下同)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实施细则,受理研究生奖助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组成与标准
第五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由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教及助管岗位津贴组成。基本标准见表1和表2。
表1奖助金基本标准(元/年·生)
(本标准自2014级新生开始执行)
类型 | 国家 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助研岗 位津贴 | 合计 |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
Ⅰ类 | 6000 | 10000 | 8000 | 2400 | 18400 | 16400 |
Ⅱ类 | 1800 | 17800 | 15800 | |||
Ⅲ类 | 1200 | 17200 | 15200 | |||
备注:1.Ⅰ类:工学;Ⅱ类:理学、管理学、医学;Ⅲ类:哲学、 经济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 2.全体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 |
表2奖助金基本标准(元/年·生)
(本标准适用于2012、2013级硕士研究生)
类型 | 国家 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 助研岗 位津贴 | 合计 | ||
一等 | 二等 | 一等 | 二等 | |||
Ⅰ类 | 6000 | 2000 | 1000 | 1440 | 9440 | 8440 |
Ⅱ类 | 1200 | 9200 | 8200 | |||
Ⅲ类 | 960 | 8960 | 7960 | |||
备注:1.Ⅰ类:工学;Ⅱ类:理学、管理学、医学;Ⅲ类:哲学、 经济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 2.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免缴学费。未获得学 业奖学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 |
1.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学业奖学金。由学校提供,用于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因素按学年进行评定与动态调整,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和二等。一等奖学金奖励长学制研究生,二等奖学金奖励其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励比例不超过80%)。一名硕士研究生在一年内“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
3.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提供,且发放额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具体发放数额由导师确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习期间,如果实习单位提供了实习津贴,导师可以不发助研岗位津贴。
医学七年制学生在第六、七学年,医学八年制学生在第六学年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待。
第六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应聘学校提供的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