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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考研时间: 2014-05-07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2〕44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每年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指标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名额指标执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内容涵括了德、智、体、美各个方面,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申请参评的研究生应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身心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按照《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表》(附件1)的要求进行打分,按总分排序,在分配名额内择优推荐。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培养规模及质量分配到各一级学科学位点。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依据各培养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及质量,按比例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并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种类别进行划分,两类名额之间不可调配。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副校长任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科研、纪检监察的校领导、导师代表任成员,研究生院院长、书记任秘书的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初评委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初评、公示、推荐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我校除港澳台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外,全体不带薪学制内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表》(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备齐支撑材料,按要求及时上报研究生培养单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采取校、院两级评审、两级公示。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由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院初评委负责,对于那些与一级学科不在同一学院的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由二级学科所在学院完成《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表》(附件1)的审核,交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初评委汇总,统一组织初评、公示、推荐。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由所在培养单位初评委负责。初评委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初评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至云南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院初评委会提出申诉,初评委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初评委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就读期间只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及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获奖研究生的优秀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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