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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考研时间: 2014-05-13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促进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创新精神,成为优秀的复合型人才。现根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

一、评审原则

第一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坚持如下原则:

1.自愿申请的原则;

2.评定过程与育人工作相结合;

3.注意以考察科目考核成绩为主,参考综合表现;充分考虑科研成果和社会工作实践等情况;

4.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5.评定过程与结果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条成立以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研究生学院、法学研究所相关领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的5——7人的评定小组,负责本院法律硕士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培养办。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申请对象仅为我院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四条凡申请奖学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且申请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3.在研究生党支委、团总支、研究生会、班级以上社团协会工作半年(含本数)以上,或者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各项工作中能起重要作用。

第五条凡在申请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本学年课程考试考核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能取得学分者;

3.无故拒不参加研究生学院或法学研究所组织的政治学习或组织生活者、拒不服从研究生学院或法学研究所的工作安排者;

4.申请奖学金工作开始时,仍无故未缴或欠缴上学年学费、住宿费者;

5.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9学时以上者。

6.因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奖学金者,由评定小组作出决定。

三、奖学金类别、额度、比例

第六条法律硕士奖学金根据学生申请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等具体情况,设立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评选等级。

第七条

一等奖学金3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学年平均成绩不得低于90分(含90分),单科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除课程成绩外的其它加分5分(含5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15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学年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含85分),单科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除课程成绩外的其它加分2分(含2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8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学年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含80分),单科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四、评比量化指标

第八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根据提出申请的研究生的基本情况,从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和奖励、实务技能和思想政治测评以及担任的社会工作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依次排名。

第九条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最终成绩=学习成绩+实务技能+科研和奖励的加分+社会工作加分

学习成绩:为申请人本年度的各科最终平均成绩。

实务技能:主要考量研究生参加法律实务锻炼、思想品德、出勤情况、集体观念、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由导师、班主任、法学研究所及研究生学院进行是否同意的综合考量;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等)的每项加3分。

科研和奖励:

学术论文:以个人第一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上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10分;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重要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上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5分;以个人第一作者在其他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5分;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其他核心期刊(参见院科研处网页)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3分。以个人第一作者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的,1篇直接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课题:参与导师或导师以外的国家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立项加1分、结题加3分、优秀加2分,累计不超过6分;参与导师或导师以外的省部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立项加0.5分、结题加1.5分、优秀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会议论文:参加学术会议,论文全文被收入会议论文集且公开出版发行或获奖者,计3分。提交会议的论文同时被收入会议论文集和获奖的,只按一项计分。

参著参译:参著的,计4分;参译的,计2分。参著或参译的专著或教材必须是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参著或参译字数为一万字以上。

奖励: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个人奖励者加2分;获研究生学院个人奖励者每项为1分。

社会工作:担任年级班委委员、党支部委员、小班长、院团委委员、研究生学会各部部长、党支部委员、团支部部长、年级班长、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等加1分,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职务的不重复加分。

五、评选程序

第十条评选程序如下: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4——6周,具备参评资格年级的研究生在限期内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基本材料包括:奖学金申请书(本人打印)、加分情况清单、论著的原件复印件、所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著首页、所获荣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等。

2.由专业教学领导小组组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3.由评定小组审议申请人材料,按照申请者评分的高低确定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初评名单。评审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长、研究生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培养办(教务科)、学生科、办公室等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由培养办具体组织评选。

4.张榜公示初评名单。在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小组常设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培养办提出,评定小组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5.如初评名单没有异议,评定小组将名单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评选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评选中其它注意事项

1.参评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并视其造成的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国际专业学术刊物的认定由评定小组组织专家予以确认。获得国际级学术(科技)竞赛奖励的加分由评定小组予以酌定。

3.省级以上(直辖市或较大的市可为市级)重要报纸的认定由评定小组予以确认。

4.有关科研成果发表、出版的时间以及相关奖励的取得必须是参评学年期间。

5.上一年参评研究生奖学金已用过的科研成果不能再次作为参评成果。

6.有关论著虽未发表(出版),但已确定被采用的,可以作为成果参评。但须提供用稿通知或出版社证明原件,并在上面注明发表(出版)时间。

7.参加各类比赛,必须是由各级官方机构,学校、学院行政机关和部门组织的全国、全省、全校范围的正规比赛。不包括由民间团体、学生组织自行组织的各类比赛。

8.如遇申请者分数相同情况,由评定小组根据申请者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篇数,平时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参加学院公益活动、集体活动情况、综合表现等确定获奖者。

9.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在校最后一学年不评奖学金。

10.荣获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经费专款专用,除获奖研究生退学、休学等特殊情形外,不得无故擅自扣发、停发。

六、附则

第十三条评定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评定细则的解释权归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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