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调动青年高端人才积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研究,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10000元提高到13000元,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依照执行。
省财政厅要求,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新的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执行),及时将预算下达研究生培养机构,督促其做好发放工作。高校等研究生培养机构要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及时按照新的资助标准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生手中,实际发放时间晚于开学当月的,应补发至开学当月。
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规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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