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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考研时间: 2014-06-13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和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为了激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多出科研成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汪建华

副组长:池汝安喻九阳刘炳春

成员:李志旭余武明马小龙喻发全徐建民

马志斌张电吉秦实宏袁建国许承光

王海晖李小刚舒先林巨修炼鄢国平

余训民张丹汪洪叶健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其职责是负责国家相关政策的上传下达、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协调、奖学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以及研究生代表3-5名。其职责是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名单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对象、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在校在籍(在国家规定学制内)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结合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特色创新等方面将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进行评选,评选出的人数没有达到下拨名额的,多余名额交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学习成绩优异,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各科学习成绩达到授位标准,总成绩在专业、本年级排名为前5名或前30%以内。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是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成果丰富,综合表现良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科研能力显著,在国内外刊物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主持或作为排序前5的成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或作为主编或排序前3的成员参编学术专著。发表论文或发明专利须是武汉工程大学为第一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

2.在科技成果奖励、学科竞赛、文体竞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

3.学校认定科研发展潜力突出或其他特殊先进事迹,为学校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违反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未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者;

3.无故不参加学校和学院要求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者;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各类行政或法律处分者。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具体流程如下:

1.研究生本人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研究生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培养环节、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初步评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学院初评名单后进行必要的审查,然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表决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不得少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通过。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处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追缴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学金专用账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至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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