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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考研时间: 2014-05-1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一条参评对象

凡是我校普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艺术硕士均可参加本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条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良好;

2、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外语课程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其他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4、身体健康。

第三条评定等级及比例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比例按在校研究生总数的30%进行评定。其中:一等奖按5%评定,奖学金3000元;二等奖按10%评定,奖学金2000元;三等奖按15%评定,奖学金1000元。原则上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艺术硕士类别的人数比例分配指标。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安排专项预算支出。

第四条评分标准

1、思想品德:基准分16分,满分20分;

2、学位课程:基准分80分,以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为最终得分(例如: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为85分,则学位课程的得分即为85分,外语课程成绩除外);

3、附加分:

(1)创作、表演:参加省级专业展、演的每项加1分,国家级每项加2分;在省级专业展、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3、2分,国家级的分别加5、4、3分;不累计加分;

(2)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在省级期刊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全国中文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发表的每篇加3分;获得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的加5分;

(3)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创作活动的加1分;参加学校研究生会工作并做出相应贡献的加2分;

(4)获得省级荣誉表彰的加2分。

附加分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负责提供。

第五条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当年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

1、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者;

2、延期毕业者;

3、本人未提出申请者。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按照本人申请、培养单位评议推荐、研究生部(处)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评定。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成立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奖学金评定。评定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及相关管理人员5-7人组成。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在本学年度开学后第五周对上一学年度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排名,培养单位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评议,按规定的比例名额报研究生部(处)。

第九条研究生部(处)在十一月上旬完成审核工作,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名单由研究生部(处)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校庆日前后发放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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