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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条例(试行)

考研时间: 2014-04-29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1995)第30号文件、沪教委财(95)第17号文件精神及《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生活简朴,学习努力,原则上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及格;

2、本校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

3、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已申请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手续;

4、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之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1)烈士子女及孤儿;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贴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或母一方亡故);

(3)农村务农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残疾且单亲家庭子女;

(4)学生本人患大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父母一方患大病(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

二、减免的等级、金额

1、一级,减免5000元;

2、二级,减免2500元;

3、三级,减免1500元;

4、减免学费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在当学年全校困难数据库人数的0.5%范围内。

三、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

1、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在当学年内有效,新学年需重新申请接受评估;

2、学生学费减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班委讨论通过,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校资助管理中心,由中心汇总后提交学校帮困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四、其他

1、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该条例自2011年1月起执行,由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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