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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考研时间: 2014-04-30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2]11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提出了原创性学术观点或新技术。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独立申请或者参与课题研究、发明专利等。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

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在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院研究生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研究生处组织申报、预评和公示后上报学院,学院评核审定。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研究生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研究生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研究生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或《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院。

第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六章评审要求、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学院通过打卡发放的方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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