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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考研时间: 2014-05-04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积极性,创建培养创新型人才平台,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设立"北华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北华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下称"研究生奖学金")。为保障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指导教师评价、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为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最终审定及评定过程中的督促检查等工作。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由计财处负责。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为本单位负责研究生工作人员和导师等。

第三章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与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发放对象为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统招非定向和自筹研究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0元。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发放办法:为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发放对象者,于入学第二年六月初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北华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核实研究生档案及工资关系的基础上,集体评审形成意见并由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同意,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备案后发放。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年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者;

3、申请延期答辩者;

4、其他原因不应发放者。

第四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第十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比例按同年级、同专业确定,一般为研究生总数的55%。对于人数较少,难以核算名额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培养单位在总量控制下,比照评定条件确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学年年末进行。优秀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奖励比例:

类 别 等 级 金 额(元/年) 比 例(%)

硕士研究生 一等 3000 5

二等 2000 10

三等 1000 40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根据入学时初、复试成绩以及一年来各专业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作业完成情况、政治表现、出勤率等综合考评情况进行排序确定。

第十二条 第二学年后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学年研究生发表论文及检索情况、科研成果、发明专利、专业课成绩、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等综合考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年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者;

3、申请延期答辩者;

4、其他原因不应发放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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