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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连医科大学推免生攻读硕士学位通知

考研时间: 2014-05-0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各有关院、系、处: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接收校内2014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一步考察取得推免生资格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现将复试录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1、我校接收校内2014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相关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和统筹管理。

2、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相关院(系)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保障等。

3、各相关院(系)应成立院(系)研究生推免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院(系)推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长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院(系)办公室或科教部(科)。

4、学科(专业)教研室组织成立研究生推免复试工作小组,确定考生复试考核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担任,成员应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及本年度有招生计划的导师组成,小组成员3-5人。

5、取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复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复试资格,不予录取。

6、复试过程中存在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复试录取工作基本流程

9月25日上午教务处提供取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报考二级学科情况。

下午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科报名情况,确定各二级学科录取名额分配。

9月26日上午8:30报到和体检(校东门附属二院蓝湾院区)

报到要求:考生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空腹体检。

9月26日下午各相关院(系)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9月27日上午各相关院(系)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9月28日上午网站公示拟录取名单

三、复试的内容和方式

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由研究生院采取其它形式对考生进行进一步考查考核。

1、笔试

笔试考核考生所报考二级学科专业知识,由推免复试工作小组组织进行。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

2、面试

面试包括外语40分(口语和听力20分、专业外语20分)、专业知识和能力40分和综合素质20分,均由推免复试小组组织进行,满分为100分。每名考生面试考核时间(不含专业外语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25分钟。

(1)外语(40分)

①口语和听说能力(20分)

表达是否流畅,回答问题是否正确,用词是否恰当。

②专业外语能力(20分)

专业外语的考核将选择与本专业有关的外文阅读资料,要求考生译成中文。按每小时准确译出的印刷符号计算,低于1000个印刷符号为不及格,2000个印刷符号为良好,达到3500个印刷符号为满分。

(2)专业知识和能力(40分)

考核本学科专业知识和相关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综合素质(20分)

基本品德修养、职业兴趣、心理健康情况、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

四、成绩比例

复试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五、录取

1、考生按照复试成绩排名,进入到二级学科录取名额内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生。

2、复试不合格者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经过核准后,将审定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报辽宁省招生办公室审定。

4、录取通知书(次年6月发放)中告知新生报到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5、推免资格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的新生须当年入学。

6、如有违规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一切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六、复议制度

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七、其它

1、复试的相关费用(交通、食宿、体检等)由考生自理。

2、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导师要暂停招生资格。

3、导师招收推免生人数占用其当年招生计划名额。

4、录取的推免生于10月15日到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统一领取校验码和《推免生登记表》,并由学生本人在10月20日前进行网上报名及填写《推免生登记表》,网上报名信息必须与《推免试登记表》内容一致。信息不一致、未进行图像采集或未按规定选择报名点的学生,其网报信息无效,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5、10月21日录取的推免生将《推免生登记表》上交到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6、录取的推免生网上报名后,必须参加现场确认及缴费,具体时间地点见教务处通知。

7、考生应诚实守信,录取资格被批准后,必须签署承诺书,并不得以报考公务员和其它学校研究生、参加就业等理由提出放弃,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8、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9、本规定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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