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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的奖学金制度是怎样的

考研时间: 2011-08-1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问: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的奖学金制度是怎样的?

答:请参考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发挥奖学金制度的激励功能,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央民族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一章 奖学金类型

第三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分为基本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三类。

第四条 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指全部档案转至我校的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费及生活费。“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不参与基本奖学金的评定。

基本奖学金实行两级管理。学校制定宏观政策,每年根据各学院实际招生数额,依据规定的各类奖学金等级比例和金额标准将奖学金额度下拨到各学院。各学院结合本单位专业学科的特点,制定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评定各级各类奖学金。学校下拨到学院的研究生奖学金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特别奖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拔尖人才。

第六条 专项奖学金是面向毕业研究生的奖励,包括优秀学位论文奖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奖两种。

第七条 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面向所有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由学校统一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申请参加奖学金评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术研究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优秀;

2、按照学校规定已足额缴纳学费;

3、申请的奖学金类别属于申请人有资格享有的类型。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法违纪、考试成绩不合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当年的申请奖学金资格或全额追回当年已获得的奖学金。

第十条 基本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评定条件按照各学院制定的基本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章 奖学金等级与金额标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等级划分及其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年*人)

学生类别奖励等级基本奖学金标准比例
博士研究生一等

学费+5000

50%
二等

半额学费+3000

50%
硕士研究生一等

学费+3000

10%
二等

学费+2000

35%
三等

学费

45%

第十三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奖励数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制定的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细则加以规定。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性意见;

2、负责对本评定办法的解释;

3、评定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4、按年度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可评定的各等级奖励名额;

5、调处研究生对本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异议。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学院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

2、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奖学金名额,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各等级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负责处理本学院研究生对基本奖学金的初评异议;

4、各学院对符合本评定办法的评定结果有最终决定权。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授、导师代表和学院主管学生(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工作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须将本单位制定实施的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予以公示,并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奖学金名额每学年评定一次,且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基本奖学金的初步评定须在入学前复试阶段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初评结果与拟录取名单同时公示。

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步评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完成,并将初步评定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初步评定结果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异议。相关学院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并正式发布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结束,对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无异议,或对异议依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学院应将基本奖学金最终评定结果即时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认为本学院的异议决定违反了本评定办法规定的,可在收到异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处,处理结果在受理该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学院与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或异议期结束后所提异议,各学院及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均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制定的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细则加以规定。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获得基本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第二十七条 基本奖学金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一年按10个月计算,7、8月不发放。

第二十八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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