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考查考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的关键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陕西省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从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两个方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复试的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支持等。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为负责人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按照一级学科组建专家复试小组,专家复试小组组长为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专家复试小组由不少于5名副高级职称以上无直系亲属报考的教师组成,组长由院系领导、学科带头人担任,其中有1人专门负责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复试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复试情况记录、汇总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专家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专家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五条 专家复试小组要规范操作,做好试题保密、随机抽题、复试记录等工作,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第六条 各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各学院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复试录取标准和复试办法;按照一级学科成立专家复试小组。
2.负责本单位复试工作中笔试、面试和外语能力测试。
3.负责审核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4.负责组织对考生其他情况的审查和认定工作。
5.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及录取类别。
6.对参加复试而未被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7.及时上报所有与复试录取有关的材料。
第二章 复试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主要形式
1. 笔试
主要为专业课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2. 面试
具体要求: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3.外语能力测试
包括外语口语、听力、翻译等。
第九条 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各院系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决定复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 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 外语应用能力;
(4)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 综合素质和能力
(1)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
(2) 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 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 人文素养;
(5) 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条 体检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安排。
第三章 复试成绩的使用
第十一条 复试专业课笔试、面试、外语测试各部分所占分值分别为:50分,30分,20分。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为30%。
第十三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会议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监督,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七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组织纪委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必要时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第十八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实行复议制度。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在复试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人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投诉或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院系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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