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试的内容及形式
复试内容分三部分,即专业笔试、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综合素质测试(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1.第一部分专业笔试(中医学基础类专业、中西医结合基础类专业、民族医学专业除外)。
专业笔试的命题范围及难易程度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闭卷考试,每门课以100分计,考试时间3小时。专业笔试占复试成绩的50%.专业笔试科目以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为准。
2.第二部分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中医学基础类专业、中西医结合基础类专业、民族医学专业占复试成绩的30%,其余专业占20%)。
英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对英语基础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口语表达能力。
3.第三部分综合素质测试(中医学基础类专业、中西医结合基础类专业、民族医学专业占复试成绩的70%,其余专业占30%)。
(1)测试方法: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
(2)测试要求:测试时间每个考生不得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成员记名打分,并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3)测试内容:
第一,综合素质考核(占综合素质测试分值的50%)
通过面试,全面了解考生的文化素质、科学素养、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跨学科考生须侧重所报专业必需的基础知识及能力的考察。
第二,专业知识考核(占综合素质测试分值的50%)
主要了解考生对本学科、本专业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对相关知识掌握的程度和水平。
在以上综合素质测试中,必要时可进行实践性环节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复试工作小组与研究生部共同商定。
复试小组成员应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每一位复试考生做出客观的评价,写出评语,量化评分。考核结束后,当即形成考(Q吧)核结论、评出得分,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收集并整理后,由各二级学院复试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后签字,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汇总。
复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政治审查:
考查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情况,采取政审函调查的方式。
政治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体检
检查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身体素质、生理条件)是否具备专业培养的要求。
体检工作由我院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指定体检医院为云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录取的原则与程序
(一)成绩的权重
1.入学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初试成绩占60%,复试成绩占40%,入学考试总成绩(100%)为初试成绩60%与复试成绩40%之和。具体计算方法为:
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2.加分:根据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中的相关加分规定加分。
(二)确定录取名单的原则
各二级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计算出每位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分学科专业,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将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跨专业调整者、调剂生分类排序,后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复核无误后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
在复试合格的调剂生中,优先录取我院应届毕业生,需替补时顺序替补。若生源不足需跨专业调剂替补时须作为特殊情况报批。
在拟录取考生中,根据各学位点复试考生的总成绩分类排序情况,按先国家计划、后自筹经费研究生顺序确定拟录取的国家计划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建议名单。
(三)确定录取名单的程序
由研究生部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复试工作小组组长在拟录取的国家计划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建议名单上共同签字,研究生部汇总并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签字。
若出现特殊或争议情况,需要另行解决时,应由各二级学院复试工作小组提出,报学院研究生部,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办公室审查、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五、复试及录取工作的监督
(一)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办公室对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
(三)研究生部负责在学校研究生部网页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及录取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
(四)考生或教师如发现复试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可向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办公室投诉或申诉,由该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工作纪律
(一)所有参加研究生复试、录取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对国家负责、对学院负责、对考生负责。
(二)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按程序操作,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三)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者,除取消所涉及学生的录取资格外,对违反纪律的部门及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