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江苏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复试工作坚持科学选拔、公正公开、客观评价、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重点考查考生在本学科专业的知识技能和发展潜力。
二、复试考生名单确定
复试考生应达到教育部和本所各研究方向复试分数线,调剂参加复试考生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出专业的分数线。同时,为加大差额复试的力度,突出复试在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与拟录取人数的比例为1.5:1(按具体研究方向设定),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50%。
三、考生资格审查
为了较全面地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考生在复试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照(彩色,2寸,1张)。
(二)考生个人简历(见附件,复制格式表,A4纸打印)。
(三)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考生本科或同等学力考生专科阶段的课程成绩单。
(四)英语、计算机等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
(五)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其他各类获奖证书。
(六)往届考生、同等学力考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复试内容
(一)综合素质考核(笔试或面试,总分100分)
1、中英文应用能力考核。
2、专业基础知识考核。
3、掌握专业知识的广度、深度,灵活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
4、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及应变反应能力。
5、研究兴趣和爱好。
6、从事科研工作的潜力和创新发展能力。
(二)实践能力考核
考核内容根据各研究方向具体确定或结合面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记入复试综合成绩)。
(三)思想品德考核
考核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精神、亲和力、科研道德、遵纪守法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主要采用审核考生基本资料及面试提问形式;必要时可同时采取函调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合格”或“不合格”(不记入复试综合成绩)。
五、复试程序
(一)本所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初试分数线,确定本所各研究方向复试分数线、各研究方向复试名额及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负责组织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以及思想品德的考试和考核。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复试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具体组织复试各项环节工作。
(三)按招生专业下设研究方向研究生导师组成复试专家组,对考生进行面试和实践能力、思想品德考核。
六、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本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逐步规范和完善对复试过程的监督,对复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将严肃处理。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本所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对复试过程进行现场监察。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四)实行复议制度。本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招生过程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在30日内对投诉和申诉问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七、体检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八、录取
(一)各复试组将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5:5的比例加权,即: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产生参加复试考生的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序,并提出各研究方向拟录取考生的建议名单。
(二)拟录取名单报主管所领导研究批准。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1、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在初试或复试中有严重违纪、舞弊情况者。
2、实践技能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或体检结果为“不合格”者。
3、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低于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