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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考研复试办法

考研时间: 2014-04-05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写在前面:随着2014年34 所自主划线院校考研分数线及国家线的公布,2014年考研复试、调剂工作也陆续拉开序幕。为 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复试,考研论坛特开启复试调剂答疑活动,解答2014年考生有关考研 复试和调剂的问题,为2014年考生的考研之路守护到底。活动详情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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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试流程:复试资格审查、缴费→复试→体检→公示→选导师

1、对复试考生资格与基本素质审核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2014年4月8日9点,考生携带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护理学院楼三层会议室,由资格及基本素质审核小组审核考生材料及基本素质,下午2点安排心理测试。基本素质按A、B、C给予分级评定,将基本素质考核及心理测试结果交复试小组。

材料审查包括:

(1)复试通知书(登陆研招办网站复试资格查询系统打印)及准考证原件;

(2)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入学时交验);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

(5)考生政治思想情况表原件(网站下载)、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素质及能力审查表原件(网站下载);

(6)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日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基本素质审核内容包括:

资格及基本素质审核包括报考材料审核,基本素质审核及心理测试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审查;

(2)身心健康情况;

(3)根据报考类型填写实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获奖情况、学术成绩等方面的情况

(4)职业规划等方面情况。

缴纳复试费: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

考试收费标准》京发改【2008】1974号文件,参加复试的考生(含推免生)须缴纳复试费100元。

2、复试时间及地点安排

2014年4月8日

2:00~2:20心理测试会议室(护理楼3层)

2014年4月9日

9:00~12:00综合面试及外语能力测试会议室(护理楼3层)

12:30~13:30能力测试护理技能训练中心(护理楼4层)

14:00~16:00专业课笔试东-2教(护理楼2层)

3、复试考核内容及比例

复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审核、专业课笔试、面试及能力考核、英语水平能力测试。此外,同等学力及中医学跨门类考生还需加试。

复试总分为100分,复试不及格即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2014年护理硕士研究生复试总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40%。专业课笔试、面试及能力考核、英语水平能力测试均实行百分制。

专业课笔试,总分100分。

内科护理学40分、外科护理学40分,护理学基础20分。考试时间为2小时。

综合面试及能力考核,总分100分。

能力考核为护理技能操作考试,从健康评估、基础护理操作中各选一项;

综合面试。考察学生的护理研究思路、对专业新进展、新信息的了解以及对专业的认识,侧重对学术基础、知识结构、创新能力的考察;注重对考生综合素质、包括心理素质、反应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英语水平能力测试。

4、复试考生的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

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进行加权计算。考生的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成绩/5×50%+复试成绩×50%。

5、体检

体格检查以合格和不合格计。我校对体检要求不做另行规定,参照教育部等部委文件执行,如考生体格检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则不予录取。

6、录取原则

(1)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录到低分,录满为止。

(2)经考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招生资格及基本素质审核工作组审查,如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需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如属实,则不予录取。

(3)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不及格即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及跨门类报考中医学各专业考生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即低于60分,不予录取,若加试两门成绩均合格,则按照上述办法执行,但加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7、考生查询复试、拟录取名单的时间、网址或公示的具体地点位置

护理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的拟录取名单将于2014年4月17日—27日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站及护理楼三层公示栏公示。

8、 导师选择

(1)导师介绍:研究生复试阶段,学院公示招生导师简介。

(2)导师选择意愿:复试结束当天,考生填写并上交“导师选择意向表”。

(3)导师见面会:2014年4月23日护理学院三层会议室导师见面,签导师选择协议。

9、考生申诉的渠道,对遗留问题处理等

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对于本专业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负责处理,并有监督职责,监督电话84738316(学院办公室),64287504(纪检),bucmyzbjd@163.com(举报信箱)。考生对复试及录取结果有异议,由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裁决和给予说明,考生有向上一级招生领导组织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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