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08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黄路生
副组长:贺浩华
成员:黄维柳、周艺萍、曾晓春、瞿明仁、殷青
各有关学院要相应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成员为分管教务、学生工作的领导、各硕士点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各专业要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学术骨干3—5人组成。
二、推荐免试条件
1、根据教育部教学[2006]14号文件精神,必须是我校200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三校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开学按时到校交纳学杂费;品行表现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具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素质。本科第一至第六学期的必修课程总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本科学生人数的40%之前,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4、原则上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成绩在425分以上)。
5、申请保留两年入学资格在校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的推免生,必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具有文体特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身体健康,具有良好体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
三、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生自愿申请(9月30日前)。每位申请者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可跨院(系)、专业申请。申请者将如实填写好的《2008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可从我校校园网上下载)、前三年学习成绩单(盖有主管部门公章)及个人业绩材料一并送交申请专业所在院(系)。报名费每人100元(由研究生处统一收取)。
申请者应提供真实、准确和符合要求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
2、资格审查(10月8-9日)。各院(系)根据推荐免试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予通过。各院(系)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于10月8日下午5:00前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
3、学校选拔(10月10日-13日)。复审合格的学生须参加英语和专业水平考试。考试时间均为两小时,满分为100分。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考试、阅卷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时 间 | 工作 安 排 |
9月29日 | 各院(系)报送考试科目及命题教师名单 |
10月8日上午 | 命题教师交考试试卷(电子版) |
10月10日上午 | 申请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研究生处领取准考证 (须带一张一寸彩照),并交纳报名费 |
10月13日全天 | 英语(含听力)、专业课程考试 (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为准) |
10月14日 | 组织教师阅卷(上午8:30,地点:研究生处 二楼会议室) |
4、复试名单确定(10月15日)。参加选拔的学生总成绩由三部分组成:
(1)前三年必修课程总平均成绩,占50%;
(2)选拔考试成绩(两门选拔考试科目的平均成绩),占45%.
(3)优先条件,最多可加5分,每一项不累加,占5%;
A、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或成绩在426分以上),加1分
B、获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奖励,加2分
C、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加2分
(1)、(2)、(3)三项总和排名,根据学科点分配名额按最低不得低于1:2,最高不得超过1:5比例(具体复试比例由各专业自定)进行差额复试。如个别专业未达到1:2复试比例,其分配名额由研究生处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另作调整。
5、复试(10月17日前)。复试时间、地点、形式由各专业复试工作小组自行确定(复试工作小组名单于10月8日送研究生处)。各专业复试工作小组对通过选拔考试的学生进行复试,提出拟录取名单。各院(系)拟录取名单须在10月17日报送研究生处。
6、体检(10月18日)。所有拟录取学生必须到校医院卫生科体检(早上7:00开始,要求空腹,带一张照片)。
7、拟录取名单公示(10月19日—25日)。对于各专业拟录取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确定正式录取,并填写《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四、其它事项
1、为加强专职辅导员队伍,今年从获取推免资格的学生中选拔2名优秀毕业生,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在校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从第三年开始攻读硕士学位。具体选拔方法将另行通知。
2、各专业应本着“好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推荐条件不得低于本通知的规定或与本通知原则有悖。
3、所有正式录取推免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及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已被录取的推免生不得推荐就业及参加选调生选拔等,并须与所在院(系)签定相关协议书,并送研究生处备案。推免生毕业后档案关系须转研究生处,不得转寄其它单位。
4、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