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同等学力考生
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1.普通高等学校或自考、函授大专毕业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2年以上的考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属同等学力考生。
2.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的通知》的规定,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研究生的学历依据。
3.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时须提供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水平的证明,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时须出示成人高校教务部门的证明,证明须与《报考情况登记表》(电脑打印件)一起寄送我校。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最迟须于报到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将被取消。
4.同等学力考生不跨学科报考,即报考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须与大专毕业专业或成人应届本科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相一致。
5.招生专业目录上注明不招同等学力考生的专业,谢绝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6.报考结束后,监察处将协同我院对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考生,我院将通知其按本规定要求更改报考专业,限期不改者,取消考试资格。
7.复试时,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8.上述规定为基本要求,各专业在制订招生专业目录时,可提出高于本规定的要求。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