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7日第5次校务会讨论通过)
为适应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需要,保证优秀硕士研究生尽快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推进研究生培养方式改革,创新多元化培养模式,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专业和规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与培养先行在金融学(含保险)、政治经济学、企业管理、数量经济学四个专业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再行推广。
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规模原则上为教育部下达学校当年博士招生计划的15%-20%。
第二条 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年级各专业硕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定向、委培研究生,单独考试研究生除外),均可申请参加上述专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
(一)思想品德优良;
(二)英语六级考试成绩65分以上(100分为满分)或461分以上(710分为满分);
(三)在参加选拔考试前,至少已修完硕士阶段的两门公共必修课、三门学科基础必修课和一门专业必修课,所修课程学分积点在3.5以上。
第三条 选拔时间与方式
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在学院(中心)(或到研究生部培养科)报名,经学院(中心)初审,研究生部最终确认合格者,于第三学期开学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
选拔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科目包括微观经济学(Ⅰ)、宏观经济学(Ⅰ)、计量经济学(Ⅰ),各100分;面试重点考查学生思想政治与综合素质、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和培养潜力,面试成绩为100分。
在招生指标范围内,按各科成绩加总后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具有较强科研能力者优先。
第四条 学习年限和培养阶段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4年,其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主要学习博士生课程,时间一般为一年半;第二阶段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四年内不能完成预定学业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年。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提前半年答辩。
第五条 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别,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
必修课不少于21学分,其中:学位公共课7学分、学位基础课9学分、学位专业课与方向课不少于6学分;选修课不少于8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跨专业课不少于4学分。
第六条 资格考试(第一次分流)与导师选择
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学期末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高级微观经济学(Ⅱ)、高级计量经济学(Ⅱ)。
资格考试合格者,正式录取为计划内博士研究生,不再进行硕士论文工作;资格考试不合格者,按照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继续培养。
通过资格考试的学生参加导师与学生互选,确定指导教师。
第七条 中期考核(第二次分流)与论文开题
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按照学校博士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工作。
第八条 培养方式
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专业应根据学校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单独制订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
硕博连读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度,原则上由海外引进教授负责指导,并配备相关专业教师共同指导。
硕博连读研究生均要求在校全脱产学习。
第九条 科研与学位论文特殊要求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需在B1级及其以上等级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B1级1篇、B2级4篇。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实行预答辩制度,其学位论文评阅全部由校学位办组织。
第十条 激励措施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均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二)优先资助参加高级别学术会议;
(三)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学校另补贴助学金200元/人、月,被分流的学生不再享受助学补贴;
(四)学校优先为硕博连读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校务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