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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校外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说明

考研时间: 2009-09-28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一 、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我校只接收在教育部批准设有研究生院的56所高校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1、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2份;

2、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1份;

3、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2封,需要2位专家分别推荐,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签字;

4、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后,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教务处公章;

5、获奖证书复印件;

6、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6分或涉外专业六级考试426分以上,成绩单复印件1份,或TOEFL成绩550分以上(涉外专业580分以上,两年有效)证明1份。

7、申请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须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指标,并由其教务处(研招

办或学生处等负责本校推免工作的部门)提供申请人获得本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须加盖公章,否则申请无效。

8、申请人提交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原件。

以上材料中,正式成绩单以及具有本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如确有困难)可延至2009年10月中旬复试时提交。

三、申请办法

1、提交申请材料

有意申请者请访问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主页http://graduate.dufe.edu.cn/,查阅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并于2009年10月9日之前将填好的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特快专递寄(或送)达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逾期不再接受申请。除了学术论文原件外,其他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

我校学术型硕士各专业均接受校内、校外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的法律硕士(法学)及会计硕士接受校内、校外申请,法律硕士(非法学)只接受校外申请。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邮编:116025;联系电话:0411-84710347。

2、经各相关学院招生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我校将于2009年10月10日前通知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10月中旬)。

3、复试包括外语、数学(法学、外语等专业不考数学)、专业课笔试及综合面试。跨一级学科申请,可根据所申请学院要求,参加所申请一级学科的综合考试。

4、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的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生,须持我校的接收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录取。

5、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校将在复试结束后对拟接收的免试研究生在校园网上公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申请人免试资格。

四、资格复审及录取

在发出录取通知书之前,我校将对获得推免资格的免试生,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格复审:

1、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2、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3、取得推免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不得出现因不及格而重修的情况;

4、自取得推免资格至资格复审之日未受过任何处分。

通过者方可被录取,未通过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本科教务部门按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附件一: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件二: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点击下载

附件三:东北财经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点击下载

附件四:

教育部设研究生院高校名单

(国家批准研究生院共56所,3所两地办学,共59所)

一、1984年和1986年批准共31所(1所两地办学,共32所)
序号省市码所在省市单位代码单位名称
111北京市10001北京大学
211北京市10002中国人民大学
311北京市10003清华大学
411北京市1000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511北京市10007北京理工大学
611北京市10008北京科技大学
711北京市10019中国农业大学
811北京市10023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911北京市10027北京师范大学
1011北京市11415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1112天津市10055南开大学
1212天津市10056天津大学
1321辽宁省10141大连理工大学
1421辽宁省10145东北大学
1522吉林省10183吉林大学
1623黑龙江省10213哈尔滨工业大学
1731上海市10246复旦大学
1831上海市10247同济大学
1931上海市10248上海交通大学
2031上海市10269华东师范大学
2132江苏省10284南京大学
2232江苏省10286东南大学
2333浙江省10335浙江大学
2434安徽省10358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535福建省10384厦门大学
2642湖北省10486武汉大学
2742湖北省10487华中科技大学
2842湖北省1049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943湖南省90002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3044广东省10558中山大学
3161陕西省10698西安交通大学
3261陕西省10699西北工业大学
二、2000年以后批准共25所(2所两地办学,共27所)
3311北京市10004北京交通大学
3411北京市10013北京邮电大学
3511北京市10022北京林业大学
3611北京市1141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3711北京市1141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3822吉林省10200东北师范大学
3923黑龙江省10217哈尔滨工程大学
4031上海市10251华东理工大学
4131上海市90030第二军医大学
4232江苏省1028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4332江苏省10288南京理工大学
4432江苏省10290中国矿业大学
4532江苏省10294河海大学
4632江苏省10307南京农业大学
4737山东省10422山东大学
4837山东省10425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4943湖南省10532湖南大学
5043湖南省10533中南大学
5144广东省10561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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