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国兽医事业的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决定设置兽医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分硕士、博士两级。
二、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兽医任职资格相联系,与同一学科的农学硕士、博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兽医专业学位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分为临床兽医和预防兽医。
三、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求实创新,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具有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和兽医项目制定、管理、实施等工作的能力。
四、兽医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艰苦奋斗,勇于创新,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相关的管理、社会科学知识,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规划组织、宏观决策能力和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工作的能力。
五、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在兽医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兽医硕士,专业学位,在修完硕士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兽医业务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实际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兽医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六、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已获得硕士学位后,并在兽医业务相关部门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考取攻读兽医博士专业学位,如尚无三年以上从事兽医业务经历的,需在修完博士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兽医业务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实际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兽医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七、兽医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培养口径并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宽广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要反映当代兽医的先进水平。
八、兽医专业学位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兽医实践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或有重要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问题,应有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及工作量。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兽医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运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九、对攻读兽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采用导师小组集体指导、高等学校与兽医部门合作培养方式。
十、兽医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兽医系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十一、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高等学校授予。
十二、兽医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