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好地适应我国风景园林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置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
二、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简称MLA。
三、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是与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主要为风景园林事业相关行业培养应用性、复合型专门人才。
四、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风景园林相关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相当的人文素养,具备独立承担风景园林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五、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具有一定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
六、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按照风景园林事业相关领域并结合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课程体系应体现整体性、综合性、实用性和一定的前瞻性。课程内容应反映艺术与科技的有机结合,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体现风景园林事业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和进展。
七、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当是风景园林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具有明确的风景园林背景和应用价值,应有先进性、难度及必要的工作量。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者独立完成,能体现其综合应用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八、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位授予单位与用人部门合作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由学位授予单位相关学科和风景园林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九、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风景园林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十、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由国家批准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一、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