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2013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学费标准将提高,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在允许上浮20%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部属院校及进入“211工程”学校和重点学科可在上浮3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收费标准。
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学校各项乱收费,学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同时,研究生培养费用的提高从2013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并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具备研究生培养资格的本科高校,按照2004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四所高校和厦门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即:一般专业4200元/生·学年;医学、飞机工程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