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八)_-查字典考研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查字典考研网 >> 我的考研 >> 备考指导 >> 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八)

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简答题专项练习(八)

考研时间: 2015-10-26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宪法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查字典考研分享给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简答题专项练习。

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点击显示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当前热点关注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