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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冲刺必备分析题(四)答案

考研时间: 2015-11-09 来源:查字典考研网

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卷当中,法理学分数值在六十分左右,考生应该投入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这门课程。下面是查字典考研分享的一些法理学分析题。

16、答:赵甲等三人拒不履行乡政府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性质上看,乡政府、街道派出所就赵甲等三人哄抢西瓜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都属于行政处罚,在赵甲等三人已经向街道派出所交纳了罚。政府再要求赵甲等三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我国现行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而且乡政府、街道派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都是罚款和退赔。种类一样。在两者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以先作出的行政处罚为准。因此。赵甲等三人有权不履行乡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

17、答: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样处理丁某一案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之一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什么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呢?中国有句老话,叫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说王子与老百姓犯了同样的罪就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与这句老话的含义是一样的,再具体说,就是指任何人犯罪,不分其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指制定法律条文时立法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做到同罪同罚。本案中的丁某身为老干部,本应有较一般干部、群众更强的守法意识,却没能在腐蚀面前保持气节,利欲熏心,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已构成了严重的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侧坡。司法人员秉公处理是坚持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完全正确的。

18、答:由于教育方法不当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教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属于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不仅加海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混合过错应句具备以下特征:(1)有损害事实发生;(2)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如果仅有一方有过错,不构成混合过错;(3)加害人与损害人的过错均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4)比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范围。本案案情符合上述四个个特征,李某某自杀致残,李某某本人和其班主任张某均有一定的过错。相比较而言,救师张某的应负主要贵任。由于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一——某中学承担。

19、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成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无个方面。分析孙某是否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城中具有不同的意义。我国刑法关于主观放面的规定有两类,一是故意,一是过失。故意包括两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也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之中,孙某显然没有要毒害赵某叔叔的犯罪意图。因此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的嫌疑。如前所言,过失包括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轻率地相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两相对照,我们可以看出。孙某应当发现自己放入汤中的东西可能不是味精,由于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而未加鉴别,导致赵某的叔叔中毒身亡,主观方面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都比故意犯罪轻。)我国刑法规定。过失杀人应当承把刑事责任。因此孙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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